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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退款返还到信用卡(淘宝退回到信用卡的钱去哪里了)

2023-05-05 12:37:56 保险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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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网店刷单但没收到返款能否起诉店铺返还?

作者|王万城律师

刷单作为一种电子商务发展的衍生品,现在已经是大众熟知的炒作信誉的行为。关于刷单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笔者在《刷单到底是违法还是犯罪?——刷单相关法律风险研究》一文中已经进行充分阐述,简而言之刷单属于违法行为,特定情况下会涉嫌犯罪。

在网络上刷单存在需求方——店铺,供应方——刷手,部分情况还存在中间商——刷单中介的情况。其操作流程一般为:网店有刷单需求时找到刷单中介购买刷单数量,中介给刷手派发任务,刷手接到任务后到网店按照约定数量下单购买商品,支付货款,网店发出象征性快递的包裹,待刷手签收包裹后,网店或者刷单中介给刷手返货款并支付佣金。

在上述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网店违反约定的行为,即在刷手完成刷单任务后不返还刷手垫付的货款。那此时刷手起诉网店或者刷单中介要求返还其垫付的货款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笔者检索相关裁判文书并进行的研究表明,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判决:

支持返还的裁判观点一般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刷手与网店之间的刷单行为系通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好评来欺骗、误导消费者,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属违法,符合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支持返还的裁判观点一般为:刷手给网店垫付的款项,既是刷手基于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网络购物合同”所支付的货款,又是刷手为网店“刷销量”投入的款项,属于不法原因的给付。公民因不法原因而产生的债权属于非法的民事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笔者倾向于不返还的观点,笔者认为刷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网店与刷手均属违法行为实施者,违法行为的实施者进行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属于不法之债。因为保护不法之债与民法典所规定、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之本意相悖,所以保护此类不法之债是对法律精神的一种破坏。且从社会影响来讲,如果不法之债得到保护,那就等于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不法行为,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这显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就广州地区而言,该类案件集中归广州互联网法院管辖,其相关判决均为支持不返还的观点。因此如果作为刷手在使用民事诉讼手段与网店进行对抗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地区的司法政策与审判习惯,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支付返还的判例:

一、王加萍与葫芦岛市虹英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苏0581民初9934号

本院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原、被告间的刷单行为系通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好评来欺骗、误导消费者,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属违法,符合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被告作为无效合同的相对方,被告应将款项返还给原告。

二、1077葫芦岛市虹英服饰有限公司与王加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苏05民终1077号

本院认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王加萍与虹英服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目的系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增加店铺成交量,且其行为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买卖合同无效,虹英服饰公司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款项应予返还。

三、王健、杭州概帮科技有限公司、叶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523民初1055号

本院认为,王健在概帮公司通过购买货物、补邮资的方式增加特定店铺的点击率和银行流水,实际上不存在真实的商品买卖关系,属于网络“刷单”行为。王健与概帮公司之间达成的由“刷客”拍下商品,卖家支付其一定报酬的协议,系以买卖合同为表象,掩盖双方企图虚增淘宝店铺销售量、好评率及资金往来频密度达到误导、欺诈消费者或其他第三方的真实意思,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概帮公司收到的王健支付的合同价款318355元应予返还。

四、陈小燕与王兴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闽0582民初2499号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结合陈小燕于庭审中自认其经常用案涉淘宝网账号刷单,以及淘宝网平台认定案涉订单系虚假交易的事实,可以认定陈小燕与王兴凯存在恶意虚假交易并损害淘宝网的商业利益以及淘宝网平台的商业经营秩序,故陈小燕与王兴凯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五、汪桀与浙江嗨不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浙0382民初6032号

本院认为,原告自认以参与“刷单”、信用卡套现等目的购买商品,故其做法属虚假交易等不当行为。同时该做法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违法,因此,原告以“刷单”等目的订立的本案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有刷单、信用卡套现目的是不当的,但这不是被告不予返还货款的正当理由,原告要求返还货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赔偿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葫芦岛市百德曼商贸有限公司、钟素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湘06民终3531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百德曼公司是否应当向钟素果支付10346元?根据已查明事实可知,百德曼公司与钟素果之间的刷单行为属虚假交易,一审法院确认本案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无不妥,百德曼公司因此取得的货款应当向钟素果返还。


不支持返还的判例:

一、王园园与王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192民初28452、28453号-广州互联网法院

对此,通过虚假交易增加交易量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攫取了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本案中,王园园与王**共同实施了“刷销量”行为,致使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客观上已产生了虚假订单,造成了网络营商环境的损害,且王园园系自行决定“投入”款项的数额,自愿为王**“刷销量”,故对于王园园刷单“投入”的款项,本院不予保护。据此,王园园有关王**向其返还未发货的货款9855元、10117.8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刘妍慧与佛山市顺德区福康安互联网家具家居用品批发行、佛山市悦达物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192民初45602号

关于福康安批发行是否应向刘妍慧退还货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具体到本案,虽然刘妍慧与福康安批发行均不认可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但根据双方各自的主张,均反映出刘妍慧与福康安批发行订立案涉网络购物合同,意在以假意网络购物掩盖“刷销量”的真意。双方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因双方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对于隐藏的“刷销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刘妍慧在实施本案民事法律行为时年满18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福康安批发行依法在淘宝平台注册网络店铺从事销售商品经营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两者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刘妍慧与福康安批发行的真实意思均系为福康安批发行经营的网络店铺“刷销量”。

因此,对刘妍慧与福康安批发行实施“刷销量”行为效力的认定,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有违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虚假销售状况信息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旨在通过对虚构交易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实现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商品信息的行为,保障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本案中,刘妍慧与福康安批发行通谋实施的“刷销量”行为,其目的是通过虚构交易向平台用户提供虚假销售状况信息,使平台用户对福康安批发行经营的网络店铺在商品销量方面产生错误认识,误导平台用户选购福康安批发行销售的商品,从而增加商品销量,福康安批发行因此获益。该行为不但误导了平台用户,也扰乱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于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无益。因此,刘妍慧与福康安批发行实施的“刷销量”行为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而无效。

刘妍慧通过淘宝平台支付给福康安批发行的案涉款项,既是刘妍慧基于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网络购物合同”所支付的货款,又是刘妍慧为福康安批发行“刷销量”投入的款项,属于不法原因的给付。公民因不法原因而产生的债权属于非法的民事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故刘妍慧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相应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三、李芳艳与广州锐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192民初24515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论述如下:

原告主张案涉京东订单系被告诱使其实施刷单创建的订单,但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手机短信截图等均未经过公证,证据形式亦不完整,故无法据此确认图片反映的微信群、聊天记录以及短信内容的真实性,原告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系受被告委托为其刷单。虽然原告提交了一份盖有锐景数码公司印章,落款日期为2019年7月18日的《通告函》,锐景数码公司在函件中称“在调查取证期间关于我司线上店铺(京东触航天下旗舰店、天猫触航天下旗舰店、宝利金城、纳视世界触控、广州锐景数码科技企业店)所有刷单的订单申请退款的,我司不予审核”。但该证据系原告逾期举证,且不能证明案涉京东订单属于《通告函》中所称的刷单订单。况且,即使案涉京东订单实为原告为被告刷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法律明确禁止为他人刷单,原告明知是为被告虚构交易仍然实施刷单,对原告因刷单投入的款项2298元,依法不予保护。

四、何某与漫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裁判结果:何某与漫漫公司订立网络购物合同,意在以虚假网络购物意思掩盖“刷销量、赚报酬”的真实意思,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对于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因双方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本案中,双方通谋共同实施了刷销量行为,致使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客观上已产生了虚假订单,造成了网络营商环境的损害,且何某系自行决定投入款项的数额,故对于何某基于赚取刷单报酬目的投入的款项,依法不予保护。漫漫公司所述向案外人陈某支付款项的行为,与本案何某付款的行为并无二致,二者支出的款项均属于进行非法“刷销量”活动的财物,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本院将另行制作决定书予以处理。

给网店刷单但没收到返款能否起诉店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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