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老板是L公司大股东,他将自己的爱车停在公司,对我们说:以后这车就一直放公司,大家需要出门办事,可以用我的车。有了这辆车,不少人的工作都便利了不少。周老板私车的费用在公司报销。审计事务所年审时提到:“周老板私车公用的费用到公司报销名不正言不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纳税调整,否则存在偷逃了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其次,周老板每个月报销的与车相关的费用,要与当月发放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又偷逃了个人所得税。”
L公司后请财税专家筹划:建议将周老板车辆卖给公司并办理过户。
【分析】
1、车子过户到公司名下,与车相关的所有费用都能名正言顺地拿到公司报销,抵扣企业所得税。
2、车子成了公司的固定资产,每年还计提折旧,可以少缴所得税。
3、私车公用的情况下,公司支付给周老板报销车子的各项费用属于股东分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将车子过户,那么可以通过卖车和报销提前将股东分红拿到手,还可以避免20%红利的个税。一箭三雕,风险没了,还能少缴不少税。
【对比】
假定周老板车辆购置费用50万元,每年车辆使用相关费用20万元。
筹划前,以个人名义购买车辆,车辆购置费用及使用费计入股东分红,周老板第一年另缴纳个人所得税14万元,以后每年另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
具体计算:
车辆购置资金分红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x20%=10(万元)。
每年车辆使用费分红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x20%=4(万元)。
筹划后,车辆过户给公司,股未分红,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辆折旧抵扣企业所得税12.5万元。
具体计算:
车辆折旧抵扣企业所得税=50x25%=12.5(万元)。
【结果】
周老板车辆过户给L公司后,他不仅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L公司还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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