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04执556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陶之英
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环峰镇九连行政村昭关罗村12号
身份证号:3426251981****1141
立案时间:2020-01-07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解除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陶之武于2018年10月2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合善贷字第2018231号《人民币借款合同》;二、被告陶之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544.43元;三、被告陶之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自2019年2月27日起,以欠款60544.4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日;四、被告何菊花、陶之英、叶加道对被告陶之武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菊花、陶之英、叶加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陶之武追偿;五、驳回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59元,财产保全费680元,合计2139元,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元,被告陶之武、何菊花、陶之英、叶加道负担209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陶之武、何菊花、陶之英、叶加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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