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BTC)、以太币(ETH)、泰达币(USDT)……虚拟货币对人们来说已经并不陌生。在很多人眼里,虚拟货币也是有价值的,于是……有公司想到:“要不我们就用虚拟货币来支付员工工资吧!”由此还引发了一场官司……
沈先生为某网络科技公司产品副总裁,月薪5万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入职时,沈先生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扣除社保、公积金后,工资实际发放以2574元人民币+虚拟货币USDT的方式支付。
2020年6月,沈先生提出离职,经与公司协商工作至项目完结。事后,沈先生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绩效奖金及加班费等。由于公司已注销,沈先生便将两位股东胡某、邓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胡某应诉时表示,公司已根据沈先生的出勤情况以USDT的形式支付了工资。经法官询问,USDT即泰达币,属于虚拟货币。沈先生要求公司用人民币形式发放拖欠的工资及奖金,但胡某坚持用泰达币。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中涉及的USDT泰达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沈先生要求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工资、奖金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2022年6月15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拖欠沈先生的工资、绩效奖金、年度奖金等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对于这起案件,不少网友有一些疑问,对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李文丹法官做出如下解答。
问:
如果公司注销,公司的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公司相关责任?
答:
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1)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因此,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问:
虚拟货币是否具有支付工资的能力?
答: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因此,虚拟货币不具备工资支付能力。
虚拟货币被明确禁止流通,即使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以虚拟货币发放工资,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讲是不能用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
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一般是合同纠纷,像本案这样作为工资支付的案件并不常见。
问:
虚拟货币目前在我国处于什么样的现状?
答: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十大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为此,社会公众要自觉树立法治意识,遵守法律规定,拒绝参与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用法定货币发放工资,劳动者也应明确立场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发放工资,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