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的银行卡转账
帮别人倒卖虚拟货币
就有高额“提成”
真有这样的好事?
别太天真啦!
案情介绍
2022年8月中旬,被告人姜某某的高中好友(绰号“板油”)以帮别人倒卖USDT虚拟币为由,并承诺高额提成,让被告人姜某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其收款、转账。
转账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在接到“板油”来自缅北的电话时,就察觉是电信网络诈骗,因经受不住高额提成的诱惑,仍继续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板油”帮助他流转不法资金。经统计,被告人姜某某陆续为其“板油”转账70余笔,共计66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姜某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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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长沙雨花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