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手机报记者 马冬伟
3月15日,河南省“总对总”框架下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新闻发布会在郑州举行,证券期货纠纷有了专门的诉调对接机制。
记者从发布会获悉,近日,河南证监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河南省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共同签订《关于建立“总对总”框架下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合作协议》。
据介绍,此次合作协议签订,确立了河南省证监局、郑州中院、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河南省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将实现郑州、河南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政府、法院、专业组织的工作联动。下一步,各方共同针对资本市场突发事件、重大事项进行及时评判、及时通报、及时应对、及时宣传,及时研究应对预案,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促进郑州、河南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那么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适用范围是什么?据悉,证券期货主体间因证券、期货、基金、债券等相关业务产生的下列纠纷,纳入证券期货类纠纷诉调对接的适用范围:(一)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纠纷;(二)投资者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间的纠纷;(三)投资者与证券期货其他主体之间的纠纷;(四)其他适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证券期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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