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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期货从业(2017年9月期货考试真题)

2023-07-31 20:31:28 币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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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冯赛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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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上海检察官微披露了首例期货居间人涉嫌非法期货交易咨询刑事案件的判决情况。2月7日,上海奉贤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两名期货从业者被判入狱,并被禁止从业三年。

变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

据上海检察披露,2019年5月,被告人宋某成立一家咨询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为上海、北京的数家期货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按比例收取客户交易手续费。同年11月,被告人佘某入股该公司并参与经营,负责员工培训等工作。

经营期间,宋某、佘某为牟取利益,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招募刘某等10余人(均另案处理)担任期货交易分析师、业务员等,以开展期货居间形式变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两名被告人指使业务员通过网络渠道发布期货行情分析,以承诺开户后提供期货交易辅导吸引客户开立账户;其后,指使分析师、业务员通过微信向客户提供“买点”“卖点”“止盈点”“止损点”等投资建议,引导、鼓励、促成客户交易,从而产生更多交易费。

至2021年底,宋某、佘某等人向多名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并从期货公司处分得手续费返佣400余万元。经查证,其中数名客户根据宋某、佘某等人提供的建议进行交易并产生手续费,宋某、佘某从中非法获利24万余元。

2022年11月25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宋某、佘某提起公诉。

2月7日,奉贤区法院一审判决,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没收,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禁止宋某、佘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期货居间职业。

为从业者划清“红线”

被告人行为是合法期货居间还是变相期货投资咨询?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公诉人回应了上述焦点问题。

首先,宋某等以公司名义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待开户后再提供期货投资咨询建议,免费只是表象,实际是通过期货居间人返佣分账结构,借助交易所、期货公司渠道,变相收取对应费用。

其次,针对辩护人表示的“被告人行为在期货居间行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待2021年9月期货行业协会颁布《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被告人才知道之前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公诉人认为,《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是对原有禁止性规定的重申,并非新的规定,不能成为免除、减轻责任的理由。

事实上,早在1998年,国务院《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各种形式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2017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7条、第74条第2款同样规定,未经批准不得非法经营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因此,被告人的行为自始至终,都是国家规定禁止的行为。

上海证监局期货监管处副处长王峰在庭审直播现场表示,这是全国首例期货居间人涉嫌非法期货交易咨询刑事案件。

“期货居间人作为期货公司介绍期货经纪业务客户的中介人,为期货市场的发展和期货经营机构的业务拓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个别期货居间人为了获取超额收益,突破居间业务范畴,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诱使交易者频繁下单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交易者合法权益和期货行业声誉。”

王峰表示,此案为期货居间人划定了清晰的业务红线,也为广大交易者识别非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提供了明确的参考依据。

期货公司居间人业务受监管关注

近期,多地证监局对期货公司的居间人业务开出了罚单,要求其整改,规范居间人业务的发展,释放监管对居间人重点关注的信号。

安徽证监局2023年1月披露了向2家期货公司发出行政监管措施的罚单,要求安粮期货合肥分公司、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对居间人业务进行整改,并因江海汇鑫期货有限公司蚌埠营业部有关负责人存在与居间人返佣分成的情况,对其出具警示函。

因部分无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从业人员向交易者发布投资建议;居间业务管理不到位;未有效限制员工交易权限等问题,1月初,上海证监局向山西三立期货经纪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正在申请IPO的新湖期货,此前在IPO反馈意见中也收到了证监会的问询。证监会要求新湖期货说明居间人的使用是否符合监管规定,对居间人有无风险控制措施及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在职职工从事居间业务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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