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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 资产隔离(信托资产隔离保护)

2023-05-05 19:31:59 币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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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高净值客户在接触信托的初期经常会听到这样一种说法,就是信托是具有资产保护债务隔离的功能,只要设立之后就不会被击穿,这也最终成了很多客户决定去做家族信托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实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误区,因为信托的资产保护债务隔离功能也是有条件的,而根据我们专业人士过去的一些信托文件的审核,很大一部分的国内信托的这方面功能存在的漏洞与风险,真的无法保障将来不会被冲击,这是为什么呢?且听刘老师为大家解释解释。


刘释骏:是否做了家族信托,就有了资产的债务隔离保护功能?


首先我们来看看我国信托设立后资产隔离功效可能面临的漏洞,这信托资产隔离功能主要可能受到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因为信托财产本身产生的影响,二是信托搭建时就有硬伤产生的影响。前者是包括信托财产已经设立了抵押,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没有完整的处分权等等,后者则主要是指信托法律文件及架构的设计。接下来刘老师就一层一层的剖析,看看内外部因素是如何影响信托的功能的。


第一个方面是信托财产本身的影响,这个主要是指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根据第十七条规定,如果属于以下4种情况,即使做了信托,您的信托财产也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第一款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就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兜底情形。


所以根据上面的规定,大家一定要避免又已经设立了抵押担保的财产来做信托,同时最好是用已经完税的财产来设立信托,与此同时客户还可以通过寻找专业人士先来的自身债务风险评估,再来考虑做信托。对于税务问题,咱们可以通过本课程的第四讲内容来加以应对。


刘释骏:是否做了家族信托,就有了资产的债务隔离保护功能?


第二种情况的高发风险就是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没有完全处分权,比如说某公司的董事长张先生,拿着公司的钱去设立了一个信托,或者是委托人背着自己的太太,拿着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信托等等,这样的情况不仅会对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产生影响,对信托本身的有效性也会带来冲击。


第二种情况刘老师解释一下,信托搭建时就有硬伤产生的风险,造成这种硬伤的根本在于信托法律文件及架构设计,不同的文件和架构设计对信托资产隔离功能产生的影响绝对是天壤之别。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假如客户自己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同时又保留更改信托计划的权利,那么法院很可能会直接要求委托人行使权力,把信托财产分配到自己头上用来偿债,信托财产分配到受益人手里,我们知道就不再是信托财产了,而变成了自己的银行存款。通过这样的方式,其实法院可以变相的执行信托财产,这样就会很危险。


我们讲完危险和漏洞之后,接下来刘老师介绍一下国内信托怎么样设计才能增强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我讲一下四个要点。


第一,委托人千万不要以躲避现有债务为目的设立信托,如果委托人一位老板在设立信托的时候,正在经历债务诉讼,或是负债累累,难以清偿,这时候去设立一个家族信托就很有风险。如果设立完信托,剩余的财产可以清偿债务还好,但是如果信托做完后,剩下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就有明显的避债的嫌疑,信托资产的保护功能就会大打折扣。所以设立信托的最好时机是你的经济收入和生活负债相比较,家庭财富的净资产处于健康水平的时候,比如客户现在是做钢铁产业的,未来准备投身房地产,那么他完全可以把钢铁产业中挣的一部分钱拿出来设立家族信托,即使未来投身房地产亏的血本无归,这部分家族信托只要经过合理的设计也不会受到影响。


其次,这个信托应当设计为不可撤销信托,假如客户为了规避未来的经营风险而设立了家族信托,但风险不幸发生,债主提起了诉讼,法院就有可能要求委托人行使信托文件当中的撤销权,让他把这个信托给撤销了,这会使得信托财产可以用于清偿相关债务,所以要想达到相应的资产保护目的,相关的信托应当设计为不可撤销信托。

第三,在委托人权利保留的设计方面要高度小心,我国法律直接赋予了委托人一定的权利,这和传统信托以及逻辑有比较大的差异。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其实我国对委托人权利的保留持有更为开放的态度,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信托文件中保留权益,就可以任意妄为。


在此刘老师给大家总结出三点小技巧。


一,可以保留投资性权利,比如委托人可以决定信托财产应该配哪些产品,对受托人提供信托投资计划,可以保留批准的权利。


二,如果委托人仅仅是出于对受托人不信任,那么完全可以把分配性投资性的权利给到保护人,这样就可以进一步隔离委托人和信托的关系,增强资产保护功能。这里所讲的分配性权利主要是指与信托财产分配相关的权利,比如更改信托分配计划,增加减少受益人等等。


第三点小技巧是避免既保留分配性权利,又将自己设为受益人。如果委托人有较大的分配性权利,同时又是受益人的话,那么这个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抵御债务冲击的能力也比较低,这是目前我们国内很多客户所面临的问题。所以即使资产保护不是客户设立信托的主要目的,我们专业人士也不建议客户既保留分配性权利,又将自己设为受益人。


第四,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在信托合同当中将委托人列为被排除人,在强资产的保护信托中,仅仅不将委托人设立为受益人还不够,还应当将委托人设立为被排除人。简单说来就是以被排除人的方式来承诺,不仅委托人现在不是信托受益人,以后也不可能成为信托受益人。


举个例子,比如委托人出于资产保护的考虑,没有把自己作为受益人,但是保留了变更信托计划的权利。他的本意其实是家族未来成员可能会发生变化,方便自己灵活调整,而不是为了让自己受益。但是一旦产生信托财产相关诉讼,因为你有变更信托计划的权利,法院就会认为你有可能把自己确定为受益人,在认定的时候就把信托认定成自益信托,按那个时候出台的自益信托规定处理,或者他可以要求你行使变更信托计划的权利,把你自己加成受益人,再让你分配,你的信托隔离功能就失效了。所以被排除人这个概念在中国的信托法中虽未涉及,但在海外的许多家族信托中,通过专业人士的智慧启用了这一特殊保护机制。我国的信托合同其实也可以引入被排除人的条款,它能极大的增强信托资产保护功能。只可惜刘老师发现,目前我们还极少看到有境内信托公司的标准化合同,启用了这一非常优越的保护机制的,所以只能靠我们懂行的专业人士去提醒极少数的客户了。


各位高净值客户并不是只要您设立了家族信托,就都具有资产保护债务隔离的功能,影响信托功效的潜在风险多达七八项,信托财产本身的情况以及信托文件的设计对其功效都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如果客户对资产隔离功能要求非常强烈,设立信托主要就是为了隔离未来的债务风险,那么一定要在信托设计上下功夫,现在市面上的很多家族信托其实都无法做到100%的债务隔离,其主要的原因就是信托法律文件设计出了问题,专业人士才有能力去设计强资产隔离特色化的信托架构,严格谨慎的审核修订数万字的信托法律文件,避免我们客户精心筹谋,却最后功亏一篑,真等到信托被法院击穿的那一天,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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