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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西安北郊(招行西安北郊网点列表)

2023-05-05 15:56:13 股票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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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但由于银行操作不规范,投资人误以为是理财产品,造成利益受损,这事,怨银行还是怨保险公司?

2020年4月27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委托合同纠纷案的审判结果被公布,法院判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赔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38911.28元。

市民认为银行故意隐瞒产品属性

经查,张某于2012年3月13日前往招行未央路支行想购买一份银行五年定期存款或国债,但银行工作人员称其银行开发的一款理财产品,年收益率在10%以上,极力让张某购买。

张某花100万元购买后,在2018年退保时收到退保金额1189764.15元,才发现收益大大低于当初承诺的10%。

张某认为银行销售时故意隐瞒该产品是一款保险产品的事实,且在购买时没有告知该产品的经营主体系保险公司,也未提示产品的特点及风险等,对其构成欺诈。故要求招行未央路支行与中国人寿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69292.45元。

该案经法院审理,招行未央路支行在代销涉案保险时,未提示张某亲笔填写《投保单》所涉事项并亲笔抄录“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违反了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也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进行了电话回访,亦违反了销售保险产品的相关规定。

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在销售涉案保险产品时的不规范操作,导致张某未能充分了解涉案保险产品的风险即进行了购买,且剥夺了张某在保险合同犹豫期内所享有的相关权利,致使张某的利益受损。但张某在购买涉案保险产品中未尽到谨慎义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责任,法院最终宣判,招行未央路支行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中国人寿承担,判决中国人寿向张某补偿126212.26元(以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存款利率5.5%计算6年为33万元)。

中国人寿起诉招商银行索赔

2019年5月15日,中国人寿向张某全额支付了126212.26元补偿。随后,中国人寿将招商银行诉上法院。

中国人寿认为,招行未央路支行作为代理人违反代理保险业务规定,未依程序恪守保险代理人职责,未让客户亲笔填写《投保单》事项,亦未让客户亲笔抄录保单内容,银行的过错,是此次纠纷的主要原因。所以,向银行索赔126212.26元。

招商银行方面表示,根据双方在2011年12月29日签订的《代理业务合同》,其中有关于银行的无条件免责情形。银行认为此纠纷的主要原因系中国人寿的过错造成,所以拒绝赔付。

法院认为,招行未央路支行在代售过程中,未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在委托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由招商银行承担129704.26元中30%的责任,即38911.28元。

最终,法院宣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赔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38911.28元。

(二三里编辑 罗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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