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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支付 接口(银行支付接口申请条件)

2023-05-06 09:22:06 币百科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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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反诈中心

近日,两名男子

因相信不法分子的承诺

被襄阳警方抓获

得知自己的

真实姓名、银行卡号

被提供给受害人转账

两人直呼被出卖了!

打算贷款、投资的他们,怎么成了电诈“帮凶”?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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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朱某某因为手头紧张,打算在网上寻求贷款的门路。这时,一个名为“晓翔”的网友主动提供信息,说可以帮忙办理车贷,而且“无抵押、利息低、放款快”

朱某立即加了“晓翔”为好友。这时,对方说,目前手上有个刷流水的业务,仅需提供银行卡和个人身份信息,就可以快速赚钱每刷一万元能获得200元酬劳。

着急用钱的朱某觉得这种方式来钱快,而且操作简单,立马答应下来,将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信息发了过去。

无独有偶。男子庄某某也有类似的经历庄某某平日喜欢关注投资理财信息。一天,他用手机刷短视频时,一个名为“晓翔”的人主动关注了庄某某,还声称有稳赚不赔的投资渠道。

庄某某来了兴趣,主动询问投资方法。对方要求他提供银行卡和身份信息,通过刷流水获得高额回报。毫无防备的庄某某信以为真,也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发给了“晓翔”。

事后,朱某某和庄某某有些不放心,上网查询后觉得对方有可能用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信息从事不法活动。他们主动联系“晓翔”说出了心中的顾虑,对方承诺道:“我们是正规公司,只用来刷流水、提高信誉,绝对查不到你们那边,放心吧!”

经过反复确认,朱某某和庄某某悬着的心放了下来。殊不知,事情根本不像网友承诺的那样。直到被襄阳警方抓获,两人才得知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信息被不法人员用于提供给受骗人转账。

从办案民警口中,朱某某和庄某某得知,他们借给网友的银行卡牵涉一起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案由此,两人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受害人被骗经历

11月20日,受害人曾先生接到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投资“老师”,说曾先生之前上过股票投资课,现在有活动,下载某APP,操作投资可将上课花费的几千元学费和新投资的获利金额一并返还。

打算贷款、投资的他们,怎么成了电诈“帮凶”?

想到有这种好事,曾先生按要求加入聊天群,点击群内链接,下载了对方推荐的APP。“客服”告知他,需要进行5笔转账,放到指定安全账户(帮信人账户),进行投资证券操作,就可以返利退款。

曾某先后两次分别转账100元和3000元,果然获利220元、3600元。可是,在第三笔转账1万元之后,“客服”告知曾某因操作失误无法提现,需要继续操作解冻就这样,为了讨回1万元本金,曾先生继续加码,最终越陷越深,前前后后总共被骗23万元。

打算贷款、投资的他们,怎么成了电诈“帮凶”?

接到报案,襄阳高新警方迅速组建专班开始侦查,对涉案账户进行冻结,经分析研判,确定了收款人员的真实身份。办案民警巡线追踪,赴山东青岛将朱某某和庄某某抓获归案。

到案后,朱某某、庄某某起初觉得很委屈,辩解称自己只是为了拿到“好处费”将银行卡借给了他人,对有关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一无所知。当着民警的面,两人在跟网友“晓翔”联络时,发觉自己已被对方拉黑。

“人家为什么不用自己的银行卡,要用你们的银行卡,还承诺给予好处?你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吗?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利用你们的真实身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此来隐藏自己!在民警的一番法治教育下,两人彻底醒悟过来,意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违法性和危害性,表示认罪认罚。

目前,朱某某、庄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的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面临的法律后果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凡是涉帮信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实施惩戒措施,即五年内暂停银行卡非柜台业务,停止手机卡新入网业务,各基础运营商只保留1个手机号码;不构成惩戒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会同主管部门、社区、单位等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责令其认识错误,真诚悔过,签订《不参与电信网络违法犯罪诈骗承诺书》。

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互联网账号。这些违法行为将被记录信用记录,同时限制相关卡、账户、账号功能,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

警方提示

➮ 银行卡(账户)、电话卡是电诈犯罪分子作案必备工具。租借、出售“两卡”(电话卡和银行卡)涉嫌违法犯罪。平时要提高警惕,不贪小利、不存侥幸,做电诈犯罪的“工具人”。

办理贷款、投资理财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不要轻信“稳赚不赔”“高额回报”之类的说辞。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销毁。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应及时报警救助!

➮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将诈骗罪和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情形进行了细化,在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惩戒措施等方面协同发力,坚持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大家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素材来源|襄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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