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财经资讯 >

信托 专户(信托专户开户要求)

2023-06-09 09:29:30 财经资讯 阅读 0

Bitget下载

注册下载Bitget下载,邀请好友,即有机会赢取 3,000 USDT

APP下载   官网注册

声明:以下内容,如是我闻,仅供参考~具体以合同为准!

第一篇、业务基本介绍

第二篇、当事人相关

第三篇、费用相关

第四篇、信托管理

第五篇、投资相关

第六篇、门槛政策

第一篇、业务基本介绍篇

A. 定义:

1. 定义:什么是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是家族财富管理服务工具的一种,是委托人以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目的,将人寿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 [如身故受益权、生存受益权、分红领取权(如有)等]及对应的利益[如身故理赔金、生存金、保单分红(如有)等]和资金等(或有)作为信托财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约定直接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信托公司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实现对委托人意志的延续和履行。保险金信托是将保险与信托事务管理服务相结合的一种跨领域的信托服务,不是一款理财产品。

2. 定义:什么是保单受益权信托服务(原保险金信托 1.0)?

您作为保险公司的投保人购买保险公司的特定保单,在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变更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唯一的保险受益人,即您作为信托的委托人将人寿保险合同的相关权益(即未来产生的保险理赔金、生存年金,以及保险分红等<或有>)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保单受益权信托服务主要实现了对受益人的保护、传承和管理功能,具体如下:

(1) 在父母、配偶、子女之外更大的范围内指定受益人,包括未出世的受益人。

(2) 让信托财产分次、有条件的在受益人不同的人生阶段分配给受益人,助力其幸福一生。

(3) 以获取信托财产为鞭策;对受益人起到长久的教育或约束作用。

(4)信托的隔离功能让财富真正归属于受益人本人,尽可能避免因受益人年幼、婚姻变动、债务纠纷、年迈失能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被侵占、滥用、操控、分割或追索等风险。

(5) 在委托人百年之后仍能实现多代传承规划,荫泽子孙,富过三代。

(6) 利用保险杠杆,分次投入资金,享受尊贵的财富传承服务。

3. 定义:什么是信托投保服务(原保险金信托 2.0)呢?

委托人将资金交付给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信托,指令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使用信托资金为被保险人投保相应的保险,交纳保费,同时指令信托公司作为唯一的保险金受益人。信托 作公司为信托的受托人,按照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的约定,管理运作保险公司赔付或给付的保险资金,并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条件,分阶段逐步分配给信托受益人。保护信托受益人的功能与保单受益权信托服务的功能完全一致。

(1)避免由于委托人可能出现的身故、婚姻、财务恶化或债务纠纷等风险造成的保单被分割、撤销或失效。

(2)投保人后续因各种原因未交保费导致保单失效的风险——保单缴费期一般长达数年到数十年,虽然客户目前财富充足,但部分投保人到后期可能经济拮据无力续保,导致保单失效而蒙受损失;相较于客户趸交保费至保险公司,由信托公司作为保单投保人缴纳保费并管理剩余保费资金,将更有效的利用保险杠杆功能,为客户提供更优的价值。

(3) 原投保人意识传递,防止撤销保单——客户可能在保险存续期间身故,一般将由其家属充任新投保人,新投保人可能调整或撤销该张保单,违背原投保人意志。

4. 定义:什么是家庭保单服务(原保险金信托 3.0)呢?

“家庭保单”保险金信托服务打破了目前市场上“单一被保险人+单家保险公司+信托”的模式,可以为您整体统筹名下的保险资产,使保险金信托在延续家族掌舵人意志、传承家族财富、凝聚家族精神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家人均为被保险人,方便统一:在传统的模式下,来自不同保险机构的保单需要分别设立保险金信托,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您的保单分散在多家保险公司,那么其在设立保险金信托时,就不得不分开设立多个,甚至需要对接多家信托公司;此外,即便是您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的多个保单,如果被保险人不同,也不能避免需要分别设立保险金信托的繁琐流程。简而言之,因为保险公司不同,或者被保险人各异,就算是同一个客户投保的保单,也无法整合到同一个保险金信托中。

总结:保险金信托的家庭保单服务可以整合家庭资产,便于财富传承。您可以统筹名下所有的保险资产,整体规划保险理赔金,便于集中传承您的家族财富、凝聚家族精神。

B. 功能:

1. 功能总结:保险金信托对我有什么好处呢?

借助信托制度在保护、传承和管理方面的优势,保险金信托服务可以使保险的身故理赔金、生存金、保单分红(如有)等得到更妥善的运用和保护,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设置信托条款,在受益人学习、婚姻、工作、养老等人生重要阶段持续得到您的照顾,尽可能避免因受

益人年幼、婚姻变动、债务纠纷、年迈失能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被侵占、滥用、操控、分割或追索等风险,使财富真正属于受益人。同时,保险金信托还可以作为保险的投保人并通过信托财产缴纳保费,避免由于委托人可能出现的身故、婚姻、财务恶化或债务纠纷等风险造成的保单被分割、撤销或失效。

此外,您还可以通过保险金信托整体规划委托人家庭保险金、合法资金,以及其他形式的财产,更好的进行财富传承保全规划。

2. 信托传承:我能怎么用呢?

信托的传承效果可以实现资产防侵占、保护弱小、安全传给下一代:如果当保险没有和信托相结合时,①身故保险金在触发保单约定的赔付条件时,将一次性赔付给保单的受益人,如果届时受益人年幼,保险金可能被受益人挥霍、被监护人挪用、婚姻财产混同,甚至可能被债权人追索等,无法履行您的真实愿望;②如投保人身故,生存受益人(被保险人)在完成法定继承程序(即变更投保人)前,有可能在保险公司是无法获得生存金,导致受益人无法第一时间获得理赔。

如果您作为保险投保人,同时也是信托委托人提前设立好保险金信托,当触发保单利益给付或赔付时,保险公司将根据事先约定将保险金转入信托公司开立的信托专户,保险金的使用依然可以执行您的意志,信托公司将作为信托的受托人,忠实履行您的爱与托付,让保险金在受益人的今后的成长、生活、求学、婚育、事业、医疗、养老等重要阶段发挥关键作用,助力他过好幸福的一生。

例如:您可以通过设置条款引导、激励子女的成长。您可以将自己的子女、后代作为保险金信托受益人,并设立信托受益人分配条款,比如提供生活支持条款、创业支持金条款、婚姻存续祝福金条款、生育礼金条款、大额消费支出条款等,呵护其人生道路,避免挥霍的可能。

例如:您可以通过设置条款防止子女挥霍。有人把信托比作“坟墓里伸出的手”,也正是说明了信托可以实现委托人生前意志延续的功能。通过信托条款的设置,可以让受益人细水长流、在生命中多个阶段获得信托财产,而非一次性的获得大笔财产,从而避免挥霍的可能。

再例如:您可以通过设置条款来隔代/多代传承。信托财产不仅可以设置您的子女作为受益人,还可以实现跨代传承和多代传承,将孙子女设置为信托的受益人,因此实现富过三代,传递委托人对后辈的祝福与关爱。

3. 信托隔离:我怎么理解保护隔离功能呢?

信托正是通过信托财产的隔离机制,实现对财富的有效保护。在家族信托或保险金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就进入了信托法律关系,形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隔离: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隔离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隔离

3、信托财产与“受益人”的其他自有财产相隔离

3.1 保护隔离:信托财产如何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隔离?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基于上述规定,在委托人不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情形的前提下,当委托人发生破产、死亡等变故时,不会影响信托的存续;并且对于委托人来说,信托财产是独立存在的,与委托人的财产相隔离。

这里需要注意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情形包括以下情况:

第一,《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二,《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三,如果仅仅在保单受益权信托服务项下,仅将保单的受益人变更为信托。若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对应保单的财产性权益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归属于委托人配偶或债权人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则该财产部分并不能实现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隔离。

3.2 保护隔离:信托财产如何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隔离?

根据《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根据《信托法》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3.3 保护隔离:信托财产如何与“受益人”的其他自有财产相隔离?

根据《信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及因此所获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具有人身性,为受益人个人所有,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相关受益人所获分配的财产,亦属于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4. 信托管理:为什么要信托管理我的财产呢?

(1) 信托公司为独立的财产保管机构:信托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防范受益人自身的债务风险、婚姻风险,避免出现受益人挥霍、浪费、财产使用不当的情形;同时也可以避免监护人对财产管理不当,造成损失,还可以防范监护

人的道德风险,防止受益人的财产被其挪用。

(2) 信托公司为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当保险金产生或者赔付后,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可以为保险金提供更加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帮助资金再次保值增值,避免受益人理财不当导致的损失。

(3) 信托的监察人制度: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在保险金信托中设置监察人,授予部分的权利,比如确认受益人是否达成某些领取条件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受益人年幼,或者有心智障碍,监察人可以与其监护人相互制约,为受益人的财产提供更好的保护功能。

(4) 通过信托代理支付:为了解决一些年迈群体、弱势群体不能自主运用资金的情况,通过保险金信托可以实现代受益人支付至养老机构、看护机构,以及可以实现在委托人认可的情况下,代替受益人向慈善机构进行直接捐赠。

(5) 税务筹划:对于移民家庭来说,投保人未必成为移民国家的税收居民,而受益人可能是外国籍或者是外国税收居民。对于这样身份的受益人,通过信托分时分次给付和部分条款安排,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可以实现税收减免或者递延的效果。

(6) 遗产税问题:根据《信托法》第十五条: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虽然目前我国还未征收遗产税,但是未来很有可能推出,推出后会对遗产征收一定税率的税负,由于信托财产不作为遗产,则未来也与遗产税无关。

C. 区别:

1. 区别:保单受益权信托服务与信托投保服务有什么区别呢?

与保单受益权信托服务(原保险金信托 1.0)相比,在信托投保服务中,中信信托不仅是保险的唯一受益人,还是保险的投保人。这样可以让保险金信托具有更强的隔离功能,避免了委托人自己作为投保人未来可能出现的身故、婚姻、财务恶化或债务纠纷等风险造成的保单被分割、撤销或失效。信托投保服务使财富保护功能优化,在信托投保服务中,可以让保险金信托具有更强的隔离功能,在拥有保单受益权信托服务的优势上,还避免了委托人自己作为投保人未来可能出现的人身、婚姻、债务等风险造成的保单被分割、强制执行、失效等情况的发生。

2. 区别: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有什么区别呢?

根据《关于加强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 号,简称 37 号文)规定,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

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是家族信托业务的一个分支。保险金信托在财富传承、财产隔离、资产管理等家族信托功能的基础上,叠加了保险的人身保障、资金杠杆等效用。具体不同点有受众范围不同、初始信托财产不同、账户资金进入时点不同、收益确定性不同、初始资金门槛不同、资金尽调主体不同、配偶签字要求不同等,逐一介绍如下:

(1) 受众范围不同:保险,特别是终身寿保险是以每年较低的

保费得到较高的保险理赔金,这是保险的杠杆作用。通过保险杠杆能够实现以较少量的资金投入,实现保险金信托财富传承的安排。对于认可保险保障功能或者是希望分次投入资金的客户来说,保险金信托是很好的一个选择。所以保险金信托是针对中产阶层以上客户提供的财富管理和传承规划服务,比起家族信托受众面更广。

(2) 初始信托财产不同:家族信托初始委托的信托财产为现金财产;保险金信托的初始信托财产为保险金合同的权益以及现金(如有)。

(3)账户资金进入时点不同:家族信托自信托成立起账户内就有资金;若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初始信托财产不含资金,则保险金信托的资金可能需要多年后在保险人赔付或给付保险金时才进入信托账户。年金险是多年后自保险开始分红(如有)/给付/理赔后进入信托账户的,终身寿险是被保险人出险后,可能是十几年/几十年后保险金理赔进入信托账户的。

(4) 收益确定性不同:保险产品具有保障属性,是比较确定的收益,在保险阶段收益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若干年后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后由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进入资产管理阶段,信托收益跟投资风险匹配,不能保证本金和收益;家族信托资金一开始就是由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进入资产管理阶段,信托收益跟投资风险匹配,不能保证本金和收益。

(5) 初始资金门槛不同:家族信托的起点为 1000 万现金,保险金信托的起点是按总保费或总保额来设置门槛,具体要求请参考中信信托保险金信托政策规定。

(6) 资金尽调主体不同:按照《信托法》第七条规定: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得的财产。”对于初始委托资产是现金的家族信托来说,信托公司是资金尽调主体,对于保险金信托,初始资产是保单受益权,保险公司是资金尽调的主体。

(7) 受托人对配偶出具同意文件要求不同:家族信托涉及委托人将资金从个人名下进行转移,需要配偶出具同意文件并且在签字时进行双录,在委托人离婚时,也不需要进行分割。如果委托人在保险金信托成立初始委托资金或在期间追加资金,则要求与家族信托一致,需要配偶出具同意文件并且在签字时进行双录。保险金信托通过委托人即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方式交付信托财产,该行为属于委托人个人可独立行使的权利,具有人身性,无需配偶同意。因此,在设立保险金信托时如果委托财产仅为保险合同受益权,原则上不是必须要求委托人配偶出具同意文件。但若因委托人与其配偶离婚等原因,委托人配偶可能会主张保单的现金价值的一半由其享有并主张分割保单或者因其他各种原因造成保单被分割的,可能造成信托终止条款的触发,而导致信托失效,该风险需要向委托人充分披露。


第二篇、当事人相关

A. 信托委托人(保险投保人)相关:

1. 委托人可以是外国籍吗?

《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因此,外国籍可以作为信托的委托人,但受托人需要根据具体国籍一事一议,尤其是美国税收居民。同时还需要看保险法相关规定及保险公司内部对于投保人等为外国籍是否有具体限制。

2. 投保人是不同人的保单可以进入同一个信托吗?

不可以。设立信托时,进入同一信托的保单的投保人必须为同一人。

3. 保险金信托保单受益权服务需要委托人配偶出具同意文件吗?

保险金信托通过委托人即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方式交付信托财产,该行为属于委托人个人可独立行使的权利,具有人身性,无需配偶同意。因此,在设立保险金信托时如果委托财产仅为保险合同受益权,原则上不是必须要求委托人配偶出具同意文件。但若因委托人与其配偶离婚等原因,委托人配偶可能会主张保单的现金价值的一半由其享有并主张分割保单或者因其他各种原因造成保单被分割的,可能造成信托终止条款的触发,而导致信托失效,该风险需要向委托人充分披露。

4. 信托投保服务需要委托人配偶出具同意文件吗?

因保险金信托信托投保服务需要有资金进入信托账户,若该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出具配偶同意文件。

B. 信托受托人相关:

1. 什么是双录?在什么阶段双录?谁需要双录?

双录就是录音录像。目前信托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在办理保险金信托时,委托人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确认办理保险金信托的行为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双录内容将保存在受托人内部系统中,非必要时不会调取。未来在保险金信托追加和重大变更办理时也可能涉及双录,具体根据信托公司和监管部门要求实施。委托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监察人(如有)、委托人配偶(如涉及现金进入信托)需要进行双录。

2. 信托公司破产怎么办?

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和信托财产(即保险金信托项目)是相互独立的,即使信托公司破产不涉及信托财产的清算。根据《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法》第四十条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可以选任新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

C. 信托受益人相关:

1. 受益人可以是外国籍吗?

外籍人员可以作为信托的受益人。同时还需要看保险法相关规定及保险公司内部对于保险产品的受益人等为外国籍是否有具体限制。

2. 可以设置多少人作为信托的受益人?

原则上,不限受益人个数。受益人个数超过四人以上,信托公司有权收取超额设立费,费用问题,请见费用篇。

3. 受益人是否只可以为亲属?可以设置自己做信托的受益人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信托受益人为自然人,原则上只要委托人能够证明与受益人之间的合法关系,且不存在洗钱、非法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即可设置为信托受益人。委托人自己可以作为信托受益人,但不能作为信托唯一的受益人。

4. 信托受益人的范围包括哪些?

目前,原则上要求受益人为委托人及其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中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受益人需要出具相关关系证明。若受益人为前述人员之外的其它自然人或机构,需根据信托项目的具体情况一事一议,在取得受托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 受益人之一可以是慈善机构吗?

可以设置信托受益人为慈善机构,具体还需要在符合受托人内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方案及条款的设计。

6. 未来是否可以修改受益人?

委托人可以改变受益人,根据修改内容有不同的收费安排,受益人与委托人需要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委托人提出申请,通过与受托人签署补充协议/提交符合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的方式修改或者增加、减少受益人。

7. 委托人过世后,受益人是否可以向信托公司提出修改受益条件和方案?

不可以,仅委托人和有相应权限的监察人享有相关权利。如设有监察人,监察人须根据监察人权限等条款行使相关权利。

D. 监察人相关:

1. 监察人设置的流程,权利、是否可调整?

是否设立监察人取决于委托人的意愿,在受托人同意的前提下,监察人及其权利由委托人指定,最大的权利是委托人过世后可以拥有大部分跟委托人等同的的权利,最小的权利是监察人仅可以了解信托运行情况的权利。在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程序的前提下,监察人及其权力大小可以进行调整,监察人的权利范围及权利生效时间等具体事宜应以信托合同及《监察人确认函》的相关约定为准。


E. 信托财产相关:

1. 什么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2. 客户对接了信托后期可以自行将房产、股票、古董等交付给信托管理吗?

原则上,可以装入不动产、股权等其它形式信托财产,但需要一事一议。目前国内房产进入信托需要进行交易过户,会涉及交易税费,持有期间也会产生更高税费,所以房产进入信托成本较高;古董进入信托需要进行价值评估和期间保管方案,实操环节较复杂。

3. 信托成立后,如果保单失效、停缴保费、减保,降低保额、保险金信托是否有效?

如果是保险金信托保单受益权服务,上述操作可能会导致信托公司作出提前终止信托的动作。根据信托文件的安排,如保额减低,受托人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信托。在实际操作中,降低保额但不低于保险金信托的设立门槛的情况下,受托人一般不会主动终止信托。

4. 完成保险金信托后,若投保人中途身故了,但被保人没有身故,变更新的投保人,对保险金信托有何影响?

根据信托文件的安排,投保人发生变更的,受托人有权(但无义务)终止信托。

5. 保单可以质押借款吗?

设立信托时保单不可以处于借款状态。根据信托文件的安排,信托成立后,如因保单质押贷款等任何原因导致保额降低的,受托人有权终止信托。信托成立后,如客户进行保单质押借款,在客户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受托人一般不会主动终止信托。

6. 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可以追加吗?有什么要求?

可以追加保单。门槛为单张保单年金单张 100 万总保费;终身寿总保费 100 万(本次追加保单终身寿可累积,但不与原信托内的终身寿累积)。如果投被保人与原保单为同一套,则不收费;但如果投保人相同,不同保险公司;或者不同被保险人的保单,需要按照家庭保单的费用追加,为 15000 元/单。追加保单需要提交追加信托财产确认书(保单)、保单、批单、保全变更书。可以追加现金。追加现金需要满足家族信托的设立标准,根据监管部门及中信信托规定信托资产(资金+基本保额)须累计达 1000万元及以上才可以达到家族信托的标准,资金需要转账进入信托专户,与缴纳设立费的账户不同。在满足尽职调查条件下,需要签署追加信托财产(资金)确认书、尽调资料、配偶确认函、且每次追加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


第三篇、费用相关

(各家信托公司不一样,以下凡涉及费用均以中信信托为例,且需咨询工作人员以实时政策为准)

A. 设立费用说明

1. 信托成立前,设立费是多少呢?缴纳到哪个账户呢?

设立费费用规则,请参考各家公司的协议。

B. 修改/变更费用说明

1. 信托成立后,修改基本信息有费用吗?怎么操作呢?

在信托成立之后,修改其中的委托人、受益人、监察人、紧急联系人基本信息的变更(电话、邮箱、地址、银行卡)。需要签署《信托合同变更确认书》。

2. 信托成立后,改变合同条款有费用吗?怎么操作呢?

改变合同条款,如受益人安排及比例,需要签署《补充协议》,涉及一位受益人 1000 元或者 10000 元,例如将受益人 A 增加一个结婚祝福条款,需要支付 1000 元费用。例如:增加受益人 A 份额,由于受益人 A 的份额增加,必然会有受益人 B、C、D 涉及受益权份额的降低,所以修改费用为 2000、3000、4000 元不等。但如果增加的是个性化较强、需要律师确认的定制化条款,需要签署《补充协议》,每一条个性化安排不低于 10000 元,增加个性化条款需要一事一议。

3. 信托成立后,新增受益人有费用吗?怎么操作呢?

新增受益人,包括普通受益人、潜在受益人,需要签署《补充协议》,调教受益人身份证、银行卡,每增加一位受益人,费用 5000元。因为增加受益人导致其他受益人的收益权比例发生变化的,需要单独支付其他受益人的条款变更费用。

例如:增加/取消一位受益人,并作为其他受益人的次要受益人,增加/取消受益人 D,需要支付 5000 元,必然会有受益人 B、C、D涉及受益权份额的降低/增加,每涉及一位再增加 1000 元,所以修改费用为 5000+1000、5000+2000、5000+3000 元不等。

例如:成立时一个普通受益人,成立后希望添加四个未出世受益人:每位受益人 5000 元,共计 20000 元。

4. 信托成立后,潜在收益人出生后变为普通受益人有费用吗?

潜在受益人出生后变为普通受益人,由监察人/委托人确认,需要提供受益人的身份证明、银行卡信息,是不收取费用的。

5. 信托成立后,增加/修改监察人有费用吗?怎么操作呢?

信托成立后,原合同无监察人,新增监察人,需要签署《补充协议》,监察人身份证,每增加一位监察人费用 1000 元。信托成立后,修改原合同已有监察人条款,修改监察人生效日期及权利调整等,费用为 1000 元。

C. 管理/追加费用说明:

1. 信托成立后,管理费怎么收取呢?

信托管理费用分为两个部分,固定管理费,浮动信托管理费:固定信托管理费:信托财产扣除管理费前的净值*0.5%/年/365,每日计提;浮动信托管理费:超越业绩基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年利率+【X】%/年”之上部分的【Y】%,每个核算日计提。其中 X、Y 根据客户在信托账户的资金来定制,例如如果 1000 万元信托现金财产。X 为 1%,Y 为 20%。

2. 信托成立后如果账户没有资金,还需要收账户管理费么?

不需要收取账户管理费,仅仅在保险金或资金进入信托账户后才开始收取账户管理费。

3. 信托成立后,是否可以终止信托?设立费能退吗?

设立费在信托成立后,不可退设立费。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一致同意等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本信托。

4. 信托成立后,追加现金、保单需要收取费用嘛?

追加现金不收取费用。追加保单,如果投被保人与原保单为同一套,则不收费;但如果投保人相同,不同保险公司;或者不同被保险人的保单,需要按照家庭保单的费用追加,为 15000 元/单。追加保单,追加保单需要提交追加信托财产确认书(保单)、保单、批单、保全变更书。门槛为单张保单年金单张 100 万总保费;终身寿总保费 100 万(本次追加保单终身寿可累积,但不与原信托内的终身寿累积)。追加现金,在满足尽职调查条件下,需要签署追加信托财产(资金)确认书、尽调资料、配偶确认函、每次追加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

5. 追加保单必须是新认购的保单吗?已经交完费的保单是否可以加入?

追加保单无需新认购保单,老保单也可以加入。所有加入的保单均需要符合相应门槛。


第四篇、信托管理

1. 是否可以变更信托的安排?

委托人可以修改信托合同安排,需要提出申请,并最终以受托人出具的补充协议为准,变更信托安排可能涉及费用。

2. 保单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呢?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中表示,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由此可见保单的隔离效果具有不确定性,需要通过信托的隔离功能来帮助您加强保单的安全性。

3. 信托向外籍受益人分配资金形式的信托利益可以直接以外币的形式达到境外账户吗?

不可以,只能以人民币形式分配至受益人境内的人民币账户。

4. 被保险人去世后由谁来进行理赔?

信托公司作为保险金受益人属于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当发生保险理赔事件时,根据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当信托委托人或信托受益人要求受托人向保险人进行理赔并且委托人和/或信托受益人已经向受托人提供了《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在理赔时应向保险人递交的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受托人应配合信托委托人和/或信托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递交相关理赔材料进行理赔。

5. 保险合同变更受益人为信托公司后,受益人是否只能为信托公司一个,还能否拥有多个受益人?

设立保险金信托,需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指定为特定保单唯一的第一顺序保险金受益人。如果信托设立后,未经受托人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了保险受益人,受托人有权终止信托。

6. 信托公司怎么联系受益人?

如果委托人通过信托合同选择了在特定时间回访受益人,并受托人也决定回访的,则受托人将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回访受益人。回访方式包括电话、电子邮件、移动应用信息推送等方式。受托人按照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提供的受益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与受益人取得联系,在如上记录缺失或报错的情况下,受托人可联系紧急联系人获取受益人最新联系方式。

7. 如果委托人出于保密考虑,其生前尚未告知受益人设立信托的相关安排,若委托人突然身故,谁去通知受益人申领信托利益?以及受益人如何申请信托利益?

受托人将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受益人(委托人需在信托设立时提供受益人及其对应的紧急联系人的联系电话和住址等信息)进行信息披露及回访(如委托人通过信托合同选择了回访安排并且受托人也决定进行回访的)。同时,紧急联系人(如有)、监察人(如有)也可告

知受益人相关信托安排。在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申领条件后,受益人可以根据相关约定向受托人进行信托利益的申领,届时需要受益人提交申领文件,如信托合同约定或者受托人届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益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此外,如信托合同约定申领需要委托人和/或监察人(如有)书面确认的,还应取得其书面确认。关于申领信托利益的具体事宜应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8. 如果客户设置受益人为慈善机构,应当如何操作?

如果客户将受益人设置仅限于慈善机构,在设置受益人条款时需要明确受益慈善机构名称、账户以及受益权分配的方法以及受益人使用限制。设置慈善受益人必须为尊享版。慈善机构必须为中信信托白名单内机构(例如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需要一事一议。

9. 可否第一年交首期保费后,过了多年再考虑申请做信托投保?

可以,要求委托人将后续保费+300 万的资金追加至信托。所有的信托投保服务均需要信托公司同意并盖章才可以将其变更为投保人。

10. 如客户申请信托投保,配偶已离世,是否仅需要本人签名?

如单身仅需本人签字(无论是离异还是配偶身故),资金尽调时要求说明进入信托的资产为已完成配偶遗产继承。如果再婚状态,则需要再婚配偶出具同意文件。

11.如何确保信托资金能过渡到后续几代?是否有年限的限制?

取决于设立时信托的期限和信托资金是否根据受益人安排分配完毕,以及设立信托时对于受益人的安排。信托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理论上没有年限,如果客户选择了将受益人未出生子女作为潜在受益人(即在其出生并满足其他约定条件<如有>后取得信托受益权),则可持续性会更强。


第五篇、投资相关

1. 年金信托的话,生存金部分进信托公司后,信托公司是如何管理该生存金?

保险金信托采用专户管理,每一个保险金信托有一个信托专户,无论是年金、分红、生存金还是身故金均是进入这个信托专户,信托投保以及追加现金、后续期保费也是进这一账户。

2. 保险金信托是如何进行投资的?

每个保险金信托有自己独立且唯一的信托账户,信托账户以信托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运作。在符合您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范围偏好的前提下,信托公司将为您的信托选择优质资产并进行配置。保险金信托并非简单的理财产品,保险金信托账户内的可投资资产来源于您保单利益的给付或追加委托的现金。就投资门槛而言,不同的资金量对应不同的投资标的或投资种类。

3. 当保险金信托账户内资金少于 100 万元时如何进行投资?

各类投资品的门槛会因监管政策的变化而发生改变或调整,资金较少时目前只能投资门槛较低的公募产品,公募产品包括货币基金、公募债基和公募股基,除非委托人明确要求,为保障资金安全和流动性,信托公司将主动投资于货币类公募基金产品,这类产品收益一般低于万能险。

4. 信托投资可以保本吗?有预期收益率吗?

信托资金投资运用不承诺保本保息,但既往历史记录还没有出现过亏损,且从信托项目期限长期投资的角度,如果能够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和组合投资,通常是可以收获比较好的收益。

5. 客户可以指定投资产品吗?

为了信托财产的隔离性效果,信托财产需要有独立性,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来管理信托财产,委托人(客户)不可以指定投资产品。客户指定投资产品的模式需要定制,非标准操作。


第六篇、门槛政策

A. 保单受益权服务智能版门槛:

1. 终身寿险的保单单张门槛是多少?

终身寿单张是没有门槛的,但是如果要进入信托,需要一次性累计的总保费大于 100 万,以下几种均可进入信托:

A, 一次性进入一张趸交 100 万保费的终身寿险

B, 一次性进入一张年交 20 万,缴款 5 年,总保费 100 万的终身寿险

C, 一次性进入一张年交 34 万,缴款 3 年的终身寿险,总保费 102 万的终身寿险

D, 一次性进入一张 20 万缴款 3 年的终身寿险,总保费 60 万,同一投被保险人的一张趸交 40 万的终身寿险,两种总保费100 万

2. 年金险的保单单张门槛是多少?

年金险单张保单最低门槛为 100 万元保费,但是如果要进入信托,需要一次性累计的总保费大于 100 万,以下几种均可进入信托:

A, 一次性进入一张趸交 100 万保费的年金险

B, 一次性进入一张年交 20 万,缴款 5 年,总保费 100 万的年金险

C, 一次性进入一张年交 34 万,缴款 3 年的年金险,总保费102 万的年金险

D, 一次性进入一张 20 万缴款 3 年的年金险,总保费 60 万,同一投被保险人的一张趸交 40 万的年金险,两种总保费100 万

C. 信托投保相关

1. 信托投保的规则是什么?

变更投保人为信托公司同时汇入信托账户缴纳后续保费,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汇入账户资金扣除需信托缴纳的续期保费≥300 万,或者说汇入账户资金减去需要信托缴纳的所有续期保费后的资金要≥300 万。2,委托资金+基本保额≥1000 万。

以下举例来理解:

A, 一张年交 200 万,缴款 5 年,已经缴纳前一年保费的客户需要使用信托投保。需要往信托账户内汇入 2300 万(200万*后 4 年保费+300 万),符合委托资金+基本保额≥1000万。

B, 一次性进入一张年交 80 万,缴款 10 年的年金险,总保费80 万,已经缴纳前一年保费的客户需要使用信托投保。需要往信托账户内汇入 1020 万(80 万*后 9 年保费+300 万),虽然年金险保额较低,也符合委托资金+基本保额≥1000万。

C, 一次性进入一张保额 1000 万的终身寿,假设每年缴费 100万,缴款 5 年。已经缴纳前一年保费的客户需要使用信托投保,需要往信托账户内汇入 700 万(100 万*后 4 年保费+300 万),符合委托资金+基本保额≥1000 万。

D, 一次性进入一张保额 500 万的终身寿,假设每年缴费 50万,缴款 5 年。已经缴纳前一年保费的客户需要使用信托投保,需要往信托账户内汇入 500 万(50 万*后 4 年保费

+300 万),符合委托资金+基本保额≥1000 万。

不可进入的保单:

A, 一次性进入一张年交 150 万,缴款 5 年的年金险,总保费

750 万,已经缴纳前一年保费的客户需要使用信托投保。需要往信托账户内汇入 900 万(150 万*后 4 年保费+300万)。但因为不满足:委托资金+基本保额≥1000 万,所以仅仅汇入 900 万不能做信托投保,需要往信托账户内汇款1000 万左右。

B, 一次性进入一张年交 300 万,缴款 3 年的年金险,总保费900 万,已经缴纳前一年保费的客户需要使用信托投保。需要往信托账户内汇入 900 万(300 万*后 2 年保费+300

万)。但因为不满足:委托资金+基本保额≥1000 万,所以仅仅汇入 900 万不能做信托投保,需要往信托账户内汇款1000 万左右。

2. 信托投保的服务有什么?

选择信托可享受信托经理协助方案设计、远程电话支持;若资金部分≥5000 万元,信托经理提供面签支持。

D. 家庭保单相关

1. 怎么理解家庭保单的门槛政策?同一投保人,被保险人若为投保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的保单,可以追加进入同一个信托项目。一个子女追加进一个信托,不同子女不能进同一个信托。追加费用为 1.5 万元/保险公司/人。

2. 对于家庭保单服务中,同一个信托项目是指什么?

同一个信托项目指的同一信托合同,家庭保单进信托的原理与追加保单一致,即追加家庭成员的保单权益进入同一个信托专户,信托财产总量会变大,但原信托合同(受益人、受益安排等均)不变。

保险金信托实操问题100个(全网最全版)

相关内容

信托 专户(信托专户开户要求)文档下载.: PDF DOC TXT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