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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用虚拟货币打赏主播吗

2023-05-05 13:44:29 汽车百科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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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直播打赏”属于服务合同还是赠与合同,存在不同观点。今天的案例中,法院对涉诉行为各环节拆解、定性,判定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是服务合同关系。

背景

2020年5月,赵某在“抖‬音”(以下简称“平台”)结识主播张某,二人随后添加微信好友。几个月后,赵某将平台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返还约4.5万元打赏款。

赵某认为张某以暧昧、撒娇等方式聊天,以提升人气为由让他在自己直播时打赏并承诺私下退款,导致他因受到欺骗而进行了非自愿打赏。同时他认为平台对主播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负有责任,再加上平台从主播打赏中获取收益分成,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被告张某和平台对打赏的性质虽然理解不同,但均认为自己没有返还责任:

  • 被告张某辩称打赏的性质是“赠与”,自己没有返还责任。
  • 被告平台认为充值打赏行为是对互联网精神文化产品的“消费”行为,平台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赵某充值款项已全额兑换虚拟礼物并对主播进行了不可逆的打赏,合同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因此平台没有退款义务。

法院认为赵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第一,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别能力和认知水平,结合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以及庭审记录可知,被告张某以帮忙为由请求原告为其打赏,原告对于打赏目的明知,不存在其所主张的欺诈行为。

第二,私下联系帮忙打赏后返还、或私下联系帮忙打赏胜出的行为,视具体情况可能构成主播组织水军刷礼物的行为,可能对直播间其他用户造成错误诱导,进而构成欺诈,但并非本案当事人双方涉及的问题,原告亦非适格的权利主张主体。

第三,虽从原告提供的直播视频中可看出,涉案主播确涉嫌存在传播缺乏营养内容的行为,但就当时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行为。

缺乏营养内容是指从原告提交的视频来看,张某的直播内容主要是播放背景音乐、随着背景音乐摇晃头部,招呼进直播间的用户、念用户在直播间的留言内容并对送礼物的用户进行感谢,连线其他主播进行“PK”,发起“一口气数十个鸡蛋”“带大头头像”等惩罚游戏,直播梳头发,以及一些言论交流。

法律关系

原告在张某直播间打赏,需要先向直播平台充值以获得虚拟货币,然后再通过支付虚拟货币向特定主播发送虚拟礼物,使主播获得一定收益。

关于“充值”,法院认为:

  • 原告通过其注册某音账号、充值的过程中,自愿与被告平台订立了《抖音‬用户服务协议》《充值协议》,与被告平台形成账户充值等服务合同关系;
  • 用户充值兑换虚拟货币的行为并未完全完成消费行为,其充值目的系为进一步享受打赏等服务内容,为预付款行为。

关于“打赏”,司法实践中对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形式尚有争议,存在服务合同和赠与合同两种意见:

  • 持赠予合同的观点认为,用户对主播的表演是否打赏及打赏多少纯属自愿,具有单务性、无偿性特点,符合赠予的法律特征。
  • 持服务合同的观点认为,主播提供了表演服务,打赏方作为观众获得了精神上的享受,属于网络新业态下非强制性付费的一种服务形态,属于一种新型服务模式。

本案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判定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为服务合同关系:

  • 直播打赏明显的商业化经营属性;
  • 表演服务的对价和新型非强制性付费的交易形式;
  • 打赏可能获得互动性差异化服务等。

法律与道德

2020年11月1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

  • 网络秀场直播平台应积极研究,播出推荐追求劳动创造、展示有益才艺和健康生活情趣等价值观积极的直播节目;
  • 对发现相关主播及其经纪代理通过传播低俗内容、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等手段,暗示、诱惑或者鼓励用户大额“打赏”的,平台须对主播及其经纪代理进行处理,列入关注名单,并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本案发生在《通知》发布前,虽然网络直播打赏相关监管规则尚待完善,法院仍对平台不当之处进行指明,并提出合规建议:

法院认为涉案主播确实存在传播缺乏营养内容、鼓励打赏等行为,平台在直播中收取大比例分成,却未对涉案主播行为及时处理,建议平台应在今后的直播服务提供过程中注意严格依法规范经营,防范遏制低俗不良信息的传播,促进提高视听内容质量、传播正向价值观。

庭审查明,主播、平台、案外经纪公司按50%、45%、5%进行打赏收益分成。

法院也对主播进行道德上的谴责:

法院提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不意味着对该行为的鼓励,不论张某与原告的关系是其所称的主播与粉丝之间的普通朋友关系,还是原告所称的可能进一步发展的关系,本案被告张某作为网络主播,利用双方特定关系和原告的情感卷入要求其帮忙打赏、向其借钱,都与诚信经营、劳动致富等主流价值观不符,在道德上应予以谴责,张某以此种方式提高直播经营额亦不妥当。

法院最后还对赵某也提出建议:

原告赵某作为一名具备完整认知能力、判断能力、消费观念的成年人,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恋爱观,在今后的生活中,切勿认为“打赏即可获得与主播进一步发展机会”进而做出超出自身消费能力的打赏行为。

上述建议与谴责,同样也适用于其他平台、主播和用户。

参考:2021年12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491民初35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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