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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公众号分析

2023-06-30 22:04:42 汽车百科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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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法律将网络虚拟财产权纳入了民事权利的范畴加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能够为人所掌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故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

虽然,根据腾讯公司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注册主体虽然仅享有微信公众号的使用权,但仍可根据该使用权合法控制、运营公众号,并取得公众号所带来的收益,故该使用权也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

微信公众号作为个人或法人、其他组织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借助终端来管理和运营,注册人通过运营微信公众号扩大人气、吸引粉丝关注,可以取得流量收入、广告收入等收益,故具有虚拟财产的“财产性”。类似的还有短视频号,微博号等等。

但是对于虚拟货币,在司法实践中,就显得复杂了。

社会中的虚拟货币有很多,比如比特币等等,都属于虚拟货币的种类。名字种类千差万别,但“虚拟货币”都有着共同特点: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中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义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由此可见,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是禁止的,应当认为是无效的。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再次明确: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和损失由其自行负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司法实践中,一、若是参与推广虚拟货币非法交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较大行为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进行虚拟货币的交易,主要是通过投资虚拟货币涨跌的方式进行获利,行为违背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所以,对于虚拟货币,大家一定要远离。

@老冯说法,给您实用,有趣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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