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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4号、15号、16号)显示,2015年,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002662.SZ)向新能源汽车转型,参股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卡威”),参股比例35%。

2018年1月30日,李某瑜告知京威股份董事会秘书鲍某娜其正在与江苏卡威另外两家股东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威专汽”)和文安钢铁商讨收购江苏卡威剩余股份事宜,鲍某娜建议京威股份停牌。

2018年1月31日,鲍某娜与京威股份证券事务代表侯某起草了申请停牌文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2018年2月1日,京威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8年2月1日上午开市起停牌。2018年2月22日,京威股份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披露公司确定筹划中的资产购买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卡威专汽和文安钢铁(或其关联方)分别持有的标的公司即江苏卡威55%股权和1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江苏卡威将成为京威股份全资子公司。

2018年5月2日,京威股份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称公司决定终止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于2018年5月2日开市起复牌。

京威股份发行股份收购江苏卡威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月下旬形成,公开于2018年2月22日(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李某瑜、孟某华、蒋丽君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8年1月31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知情人蒋丽君向其子孟凯发送建议他人买卖“京威股份”的微信。蒋丽君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期间,蒋丽君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蒋丽君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孟凯非法获取并知悉内幕信息。孟凯系江苏卡威董事长孟某华、董事蒋丽君之子。2018年1月中下旬,孟凯在江苏卡威休假期间,看到京威股份重组江苏卡威的相关信息,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2018年1月31日,“孟凯”账户买入“京威股份”33.57万股,成交金额200.08万元,由孟凯通过本人138XXXXX621手机下单操作,交易的决策及实际操作人为孟凯。2018年5月4日,“孟凯”账户全部卖出“京威股份”,成交金额172.89万元,亏损27.59万元。孟凯交易“京威股份”的资金由其本人银行账户转入,资金主要来源于蒋丽君,为蒋丽君应孟凯要求提供的资金。

孟凯此次交易“京威股份”的资金为2018年1月31日突击转入的200万元,当日即买入“京威股份”,成交金额200.08万元,买入占比100%,持仓占比100%。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孟凯招商证券账户在“京威股份”停牌前1天突击转入大额资金当日即全仓买入“京威股份”,买入意愿坚决,交易量和交易金额明显放大,相关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孟凯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孟凯与华琦黛为留学时的校友,朋友关系,关系很好,回国以后经常聚会。2018年1月及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华琦黛与孟凯频繁会面。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孟凯与华琦黛见面聊天过程中,无意透露了内幕信息。

孟凯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期间,孟凯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孟凯合计处以23万元罚款;其中,对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对内幕交易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华琦黛非法获取并知悉内幕信息。2018年1月及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华琦黛与孟凯频繁会面。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孟凯在与华琦黛见面聊天的过程中,无意透露了内幕信息。华琦黛从孟凯处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2018年1月31日,“华琦黛”账户买入“京威股份”46.89万股,成交金额279.46万元,由华琦黛通过本人186XXXXX979手机下单操作,交易的决策及实际操作人为华琦黛。2018年5月24日,“华琦黛”账户全部卖出“京威股份”,成交金额215.71万元,亏损64.06万元。华琦黛交易“京威股份”的资金由其本人银行账户转入,主要来源于本人及亲属。

华琦黛此次交易“京威股份”的主要资金为2018年1月31日突击转入的250万元,当日即买入“京威股份”270余万元。此前,“华琦黛”账户单只股票交易金额大多在几万至十几万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华琦黛”证券账户在“京威股份”停牌前1天突击转入大额资金当日即买入“京威股份”,买入意愿坚决,交易量和交易金额明显放大,相关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华琦黛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华琦黛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期间,华琦黛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华琦黛内幕交易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瑜、孟某华分别为京威股份董事长李璟瑜、江苏卡威董事长孟明华。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成立于2002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中德合资的乘用车内外饰件系统综合制造商和综合服务商,于2012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662)。北京中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0.4%。

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SUV及特种车辆生产商,公司致力于汽车制造及为汽车提供内外饰件系统、关键功能件、智能电子集成控制系统等,汽车产品包括皮卡、SUV、房车、消防车等系列。同时还提供汽车金融等服务。丹阳市华控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持股53%,京威股份持股35%。孟明华担任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蒋丽君任董事。

2018年2月22日,京威股份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司确定筹划中的资产购买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文安钢铁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分别持有的标的公司即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5%股权和1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成为京威股份全资子公司。

2018年5月2日,京威股份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自京威股份股票停牌以来,公司会同本次重组有关各方机构积极推动本次重组的各项工作,包括本次重组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工作、重组方案的沟通工作等。经公司与标的公司反复沟通与磋商,交易双方在业绩承诺方面未达成一致。为维护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经慎重考虑,并与相关方沟通确认,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组事项。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蒋丽君)

〔2021〕14号

当事人:蒋丽君,女,1968年3月出生,住址:江苏省丹阳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蒋丽君建议他人买卖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蒋丽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2015年,京威股份向新能源汽车转型,参股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卡威),参股比例35%。

2018年初,京威股份董事长李某瑜考虑整体收购江苏卡威,进而使京威股份获得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资质。

2018年1月下旬,李某瑜就收购江苏卡威剩余65%股权事宜开始与江苏卡威董事长孟某华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包括电话与会面。孟某华同意收购提议,并将该事项告知了其配偶、江苏卡威董事蒋丽君。随即,孟某华电话告知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文安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安钢铁)实际控制人王某安,王某安亦表示同意收购提议。

2018年1月30日,李某瑜告知京威股份董事会秘书鲍某娜其正在与江苏卡威另外两家股东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威专汽)和文安钢铁商讨收购江苏卡威剩余股份事宜,鲍某娜建议京威股份停牌。

2018年1月31日,鲍某娜与京威股份证券事务代表侯某起草了申请停牌文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

2018年2月1日,京威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8年2月1日上午开市起停牌。

2018年2月22日,京威股份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披露公司确定筹划中的资产购买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卡威专汽和文安钢铁(或其关联方)分别持有的标的公司即江苏卡威55%股权和1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江苏卡威将成为京威股份全资子公司。

二、蒋丽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018年1月31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知情人蒋丽君向其子孟某发送建议他人买卖“京威股份”的微信。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文件、相关询问笔录和说明、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蒋丽君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期间,蒋丽君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蒋丽君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1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琦黛)

〔2021〕15号

当事人:华琦黛,女,1990年8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琦黛内幕交易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琦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1月下旬,李某瑜就收购江苏卡威剩余65%股权事宜开始与江苏卡威董事长孟某华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包括电话与会面。孟某华同意收购提议,并将该事项告知了其配偶、江苏卡威董事蒋某君。随即,孟某华电话告知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文安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安钢铁)实际控制人王某安,王某安亦表示同意收购提议。

京威股份发行股份收购江苏卡威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月下旬形成,公开于2018年2月22日(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李某瑜、孟某华、蒋某君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华琦黛内幕交易“京威股份”情况

(一)华琦黛非法获取并知悉内幕信息

华琦黛与孟某为留学时的校友,朋友关系,关系很好,回国以后经常聚会。孟某系江苏卡威董事长孟某华、董事蒋某君之子。2018年1月及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华琦黛与孟某频繁会面。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孟某在与华琦黛见面聊天的过程中,无意透露了内幕信息。华琦黛从孟某处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二)华琦黛使用本人账户交易“京威股份”

2015年4月15日,“华琦黛”账户开立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东路罗湖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2018年1月31日,“华琦黛”账户买入“京威股份”468,900股,成交金额2,794,644元,由华琦黛通过本人186XXXXX979手机下单操作,交易的决策及实际操作人为华琦黛。

2018年5月24日,“华琦黛”账户全部卖出“京威股份”,成交金额2,157,149元,亏损640,642.51元。

华琦黛交易“京威股份”的资金由其本人银行账户转入,主要来源于本人及亲属。

(三)账户交易特征

华琦黛此次交易“京威股份”的主要资金为2018年1月31日突击转入的250万元,当日即买入“京威股份”270余万元。此前,“华琦黛”账户单只股票交易金额大多在几万至十几万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华琦黛”证券账户在“京威股份”停牌前1天突击转入大额资金当日即买入“京威股份”,买入意愿坚决,交易量和交易金额明显放大,相关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华琦黛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文件、相关询问笔录和说明、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琦黛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期间,华琦黛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对华琦黛内幕交易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2021年12月1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孟凯)

〔2021〕16号

当事人:孟凯,男,1990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孟凯内幕交易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孟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二、孟凯内幕交易“京威股份”情况

(一)孟凯非法获取并知悉内幕信息

孟凯系江苏卡威董事长孟某华、董事蒋某君之子。2018年1月中下旬,孟凯在江苏卡威休假期间,看到京威股份重组江苏卡威的相关信息,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二)孟凯使用本人账户交易“京威股份”

2016年8月29日,“孟凯”账户开立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证券营业部。

2018年1月31日,“孟凯”账户买入“京威股份”335,700股,成交金额2,000,772元,由孟凯通过本人138XXXXX621手机下单操作,交易的决策及实际操作人为孟凯。

2018年5月4日,“孟凯”账户全部卖出“京威股份”,成交金额1,728,855元,亏损275,883.63元。

孟凯交易“京威股份”的资金由其本人银行账户转入,资金主要来源于蒋某君,为蒋某君应孟凯要求提供的资金。

(三)账户交易特征

孟凯此次交易“京威股份”的资金为2018年1月31日突击转入的200万元,当日即买入“京威股份”,成交金额2,000,772元,买入占比100%,持仓占比100%。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孟凯招商证券账户在“京威股份”停牌前1天突击转入大额资金当日即全仓买入“京威股份”,买入意愿坚决,交易量和交易金额明显放大,相关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孟凯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三、孟凯泄露内幕信息

孟凯与华某黛为留学时的校友,朋友关系,关系很好,回国以后经常聚会。2018年1月及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华某黛与孟凯频繁会面。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孟凯与华某黛见面聊天过程中,无意透露了内幕信息。

孟凯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期间,孟凯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对孟凯合计处以23万元罚款;其中,对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对内幕交易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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