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诉高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件要旨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可将财产所有权、租金及利息收取权等转让给第三人。若债的内容(如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等方面)的变更,则被视为新的合同关系,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变更无效。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23日,B租赁公司与高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2012年3月20日,A公司与高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B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下对高某享有的主债权、从债权依法转让给A公司。
高某未如期向原告A公司还款。
法院判决
被告高某向原告A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
案件解读
1.什么是债权转让?
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客体前提下,债权人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受让人的法律行为。
2.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吗?
可以,但是有的情况下不允许转让债权。
3.什么情况下不能转让债权呢?
- 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如委托、雇佣等基于特别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 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 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若合同里债的内容改变,则属于新合同。在新合同中,如果受让人不具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资格,那么转让无效。
4. 受让方可以解除或变更融资租赁合同吗?
不能,受让方不可以解除或变更融资租赁合同。
5.转让后,可以解除原出租人应承担的义务吗?
不可以。转让后,不可以解除原出租人应承担的义务、改变租赁协议的性质、或出租人的法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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