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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平台跑路纠纷案例(比特币平台跑路纠纷案例分析)

2023-07-28 22:30:13 保险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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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比特币平台跑路纠纷案例,以及比特币平台跑路纠纷案例分析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1. 区块链是什么,能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一下
  2. 现在挖矿炒币这么火爆,有什么风险吗
  3. 比特币网上交易平台,平台跑路,报警不受理
  4.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区块链是什么,能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一下

区块链的企业在国内还没有,这是一项技术,国内那些企业是为了骗人而已设的。区块链是一本公开的帐本。上面记录财富。

现在挖矿炒币这么火爆,有什么风险吗

现在币圈儿是比较火爆因为火爆,因为比特币的操作会让币圈火一把,至于其他的狗狗币呀等等等等的必因为炒币只要投入少量资金,可能会收到大收益,这就是一个贪心人的一个贪心思维。

现在炒币其实是非常风险的,因为炒的币他不是法定货币,随之而来的就是随着不是法定货币为背书就会破产,更会一夜之间消失掉。

所以投资其他货币其实就是一个陷阱,其实就是一个深坑,我劝大家千万不要玩儿这种货币。

挖矿炒币也是高风险高收益的细分领域,具体有以下几个风险需要注意的:

1、专业矿机的资金投入风险大。数字加密货币,大多都是基于算法和硬盘存储的生产方式来获取收益,所以对机器(矿机)的要求很高,尤其是处理器,像IPFS分布式存储则是对硬盘要求很高,这些资金投入想当大,一台高端的矿机动则十几万呢!

2、所选币种爆矿率的风险。每个币种爆矿率是不一样的,这个和挖矿的竞争业态很有关系,假如你挖矿是比特币,现在比特币矿机非常多本来竞争力就大,加之比特币每四年都在递减出矿率,如果你的矿机算力不足将很难挖到比特币。

3、能耗投入的风险。挖矿是一个高能耗的行业,通常矿机都是要24小时不间断的工作,对电能的需求量非常大,如果没有合理的电价支持,前期挖矿基本上都是亏损的状态。

4、政策变化的风险,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数字加密货币的态度各不相同,像中国就是严厉禁止的,私自挖矿一经发现一律取缔。而有些国家态度经常变化,比如伊朗和俄罗斯等国,当政策默认的时候你可能就爆赚了,当控制和打击的时候可能就会有风险。

5、挖矿所需质押币的投入风险。很多矿币一旦接入主网,就可以参与挖矿了,假如你的算力和各方面都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即使你挖到了矿,你也不可以立刻将挖到的币拿出去卖的。因为主网基本上都有一个规则就是要部分质押币,主网也怕你突然无故断线呀!只有等你挖的币远远大于质押币时,才会逐步释放一部分币给你交易。而这些质押币就是一笔不小的投入呀!就算银行利息就也是风险呀!

6、币市行情对挖矿的风险。币圈的行情是上下波动的,这个大家都很清楚,如果你所挖的币行情不好,或者崩盘了,那自然你挖出来的币也就不值钱了,风险自然就存在。

当然,以上仅仅分析只是挖币可能会产生的各种风险。但如果只要你挖到的加密货币,市场价格足够的高,一切将都是可以解决的问题。

虽然火爆,也正因为火爆,危机风险非常多在币圈!

往大里讲,目前虚拟币不受法律保护,和国家监管,政策因素风险

小里说就是大家目前基本都在中心化交易所交易,说白了人家是开赌场的,人家说了算,不高兴了割你一下很正常,交易所风险!

在就是币的种类多如牛毛,真假难以分辨!有直接被割的风险!就不讲了,要谈风险很多很多…

挖矿炒币都有风险,但是总体来说,挖矿的风险小于炒币。

显卡对一些人来说毕竟属于刚需产品,你最后总能找到接盘侠,但是炒币就不一定了。

玩现货,正常涨跌盈亏,跟股票一样。

玩合约,小投入高回报易爆仓。

高杠杆遇上猛涨猛跌的情况还得面临平台拔网线的骚操作风险。

最后就是提现风险,易冻卡。

首先说一下虚拟货币挖矿的风险。以最典型的比特币和以太坊挖矿为例,比特币挖矿需要购买专业的矿机,每台矿机售价都在1万元左右,以太坊挖矿需要购买显卡进行挖矿,目前每张显卡价格在7000左右。就最基础的挖矿设备来说,对于一般人来说一次购买几台比特币矿机或者显卡都会造成不小的经济压力。在挖矿过程中,矿机会消耗大量的电力,所以电费成本如果过高,极大可能造成亏损。居民用电的收费标准来挖矿,亏损的可能很大。挖矿期间还要考虑矿机的损坏,维护等。

接着是炒币的风险。虚拟货币市场是每时每刻都在交易的,缺乏监管,所以虚拟货币的价格操控非常明显和疯狂。

第一个炒币的风险在于虚拟货币的价格操控。很多虚拟货币的发行成本很低,几万块就可以发行。这种山寨币一旦上架虚拟货币交易所,项目方可能疯狂出售手中的虚拟货币,直至虚拟货币价格无限趋于0,最后被交易所下架,无法交易。

第二个炒币的风险在于虚拟货币的交易所卷走用户的虚拟货币资产跑路。所以选择交易所一定要慎重。

第三个炒币的风险在于虚拟货币的合约交易。虚拟货币市场进入门槛低,可以通过合约交易和杠杆交易,达到小资金撬动大资金的效果。收益非常的大,但是风险更大。随时可能亏掉账户里所有资金。

以上就是挖矿和炒币的主要风险,还有类似于炒币盈利后,将虚拟货币兑换人民币过程中遇到黑钱的风险。这些风险相对可控一些。

暴涨暴跌,肯定是大风险了。挖坑的话要投资设备,你小散没成本优势,管理优势,电费都不一定能赚回来。

任何事情都有风险,假如说没有风险话大家早就发财了。炒币的风险在于你的成本价,就比如一枚比特币39万,你炒币买一枚的价格就是39万,他要是跌破39万你内心不慌吗?有的人恐怕在35万就赶紧卖掉,尽量让自己少亏一点。挖矿的风险在于会不会遇到矿难,熊市的时候,你挖一天的币还不够扣你电费呢。其次就是云算力挖矿,你得了解清楚平台的可靠性以及真实性,毕竟现在币圈的资金盘较多,稍不留意就踩坑了。

炒币肯定有风险的,

刚了解比特币的时候十几万一枚。

后来过了一段时间,降到两三万了,

如果你需要用钱的时候受得了吗,

如果是借来的扛得住吗?

如果是卖房来的钱,你如何面对家人?

总之不能影响生活吧。

巴菲特说不要用借来的钱去投资。

长期持有比较好一点。

没钱的话不要投这么多,

要在自己承受范围之内。

要相信一句话:收益越高,风险越大。

所谓币圈一天,股市一年,没有强大的心脏,是受不了炒币一天内大起大落的,特别是资金量大的时候,心态崩溃那都是常态。

所以,你说风险大不大。

首先,挖矿相对专业性较高,需要对项目有较深的研究,找到你的信仰,给自己一个坚持投入成本、持续挖矿的理由。从现在大环境看,挖矿投入的成本越来越高,短期难以看到明显收益,适合有信仰能长期坚持的人,财富自由也不是梦。

其次,对于大多数韭菜来说,挖矿过于高深,大部分人可能连什么是去中心化、区块链都不是很了解,只是看着虚拟币疯狂的涨涨涨,就抑制不住冲进去的冲动。有一句话说的很好,靠运气挣来的钱,往往最后都会靠实力又亏出去,可能亏得还会更多。

币圈是24小时营业,全年无休,最大的风险在于涨跌幅无边,可以一天翻几倍,也可以一分钟腰斩,甚至归零,灰飞烟灭。

所以,我觉得炒币适合以小博大,少量资金博一个奇迹。但是,人性贪婪,决定了大部分人最终的结局是先得小利,后输底裤,会被割得很惨。

两个案例,同样是十万入圈,一个人凭借运气+实力,一年赚到两千万,全身而退,财富自由。一个人翻倍赚到七十万,然后亏损90%,白干一场。

你觉得你会是哪种?

区块链的红火让币圈焕发新生,炒币尤其是投资数字货币成为主流,有不少人为了一夜暴富不禁铤而走险,越过灰色地带,虽央行出台了相关政策来整治,但只能限制始终无法达到根治目的,那么炒币风险到底大不大?可能存在哪些风险?请看下文分析。

一、个人风险

在数字货币的投资过程中,最大的风险不是其他,而是你自己!

我们的存款,投资的股票,证券等等。都会有一个中心化的机构帮我们防御攻击,帮我们处理纠纷,还能帮我们找回密码。

但是在数字货币的世界里。这些这些安全措施全部交到了我们自己的手里。

如果没有把控好个人风险,可能会遇到:

1.密码,私钥被盗,钱包和交易所里的所有数字资产丢失(无法找回)

2.你的信息会被地下黑产卖来卖去,几乎没有隐私

3.如果你在其他地方(银行,证券交易所)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密码,其他地方的资产也会被盗

建议

1.增加密码强度,不要重复使用密码,不要在网上发送密码

2.电脑不要裸奔(不装安全杀毒软件),不要上乱七八糟的网站(“黄赌毒”的网站是木马病毒的重灾区)

3.所有需要输入重要信息(账号,密码,个人信息)的地方,都留意一下网址是否是官网,避免被钓鱼

4.任何人(家人、亲戚或朋友)通过网络找你借钱,要密码,要账号…都打电话验证一下,是否是本人操作。

总结一下:投资比特币的时候,最大的风险是我们自己!我们需要多学习和了解一些网络安全方面的知识,这样能有效避免手里升值的币不翼而飞!

二、平台风险

平台风险其实就是交易所的风险。大家放在交易所的币,其实是存在了交易所中心化的钱包里。

如果交易所的被黑客攻击,那么交易所就有巨大的损失,轻则交易所自己承担损失,重则交易所倒闭。

建议

1.选择交易量大,历史较长,口碑较好的交易所

2.如果打算长期持有,就不要将大量数字资产放在交易所,将不打算交易的币存在自己的钱包

3.一定要注意钱包的使用安全

4.可以同时使用多个交易所,平摊风险

三、政策风险

对区块链保持积极态度,政府和很多公司都在研究和应用区块链技术。但是对数字资产的投资做了一定限制。目前数字资产的体量还不大,如果快速增长可能对金融行业有一定影响。

另外由于全球性和去中心化,还涉及到资产外流,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外汇限制。

我现在交易有政策风险吗?

场内交易完全符合国内的法律法规,所以场内交易是比较安全的。场外交易在法律角度并不完全合规,有可能会收到政策影响,所以不建议大家长期把币存在场外交易所里。

建议

四、法律风险

高收益的背后不仅伴随着极高的投资风险,还有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和收到赃款风险冻卡。

比特币网上交易平台,平台跑路,报警不受理

要受到法律保护,你应参照如下几个条件,看看是否能全部满足:

1、截止到事件发生之日,该网站是合法运营的;

2、你所进行的比特币交易是合法的,未受法律限制或禁止;

3、你所赚取的利润是得到法律承认的,依法可以获得分配并归你个人所有。

如果上述条件满足,你应当可以就此获得法律保护,将来案件侦破,你应当可以受害人身份要求民事赔偿,但不保证可以全额获偿。

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立案追查的,案件经过多久都仍会受到责任追究;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的,经过5年就不再追究了。可是,法律还有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受害人提出控告,有关机关应予立案而未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间限制。你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为公安原因未立案,本案依法应不受追诉期间限制,过多久都不会散失追诉效力。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历史,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历史,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1331.5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科技”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合同有效,虚拟币交易合同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合法有效。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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