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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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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云南铜业

股票代码:000878

信息披露义务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111号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111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下降

签署日期:2019年2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铜业”、“上市公司”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云南铜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云南铜业发行新股而导致持股比例降低引起。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除特殊说明外,本报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云南铜业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没有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的其他上市公司。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云南铜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其持股比例下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或增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云南铜业637,469,718股股份,占云南铜业股本总额的45.01%,均为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云南铜业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云铜集团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7.51%的股份,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8年4月2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审核工作会议,审核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018年8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236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83,279,800股A股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认购云南铜业上述非公开发行的新股。本次发行完成后,云铜集团合计持有公司37.51%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云南铜业权益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四、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云南铜业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无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云铜集团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云铜集团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在以下地点查阅本报告书和有关备查文件: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111号

电话:0871-63175929

传真:0871-6312483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盖章):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刘建平

2019年2月1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19-015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19年1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2019年2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15:00 至2019年2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111号公司办公楼11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武建强 董事长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648,954,6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1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38,109,4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05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0,845,1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657%。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1,475,7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1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3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45%。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见刊登于2018年12月29日披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为子公司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869,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9%;

反对85,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70%;

反对85,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3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细内容见刊登于2019年1月18日披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162,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80%;

反对791,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0%;

同意10,68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014%;

反对791,6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986%;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以特别决议通过。

(三)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云、李长皓。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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