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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主体(股权投资主体限制)

2023-05-04 13:45:10 币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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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125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该条规定了两项权利:第一,股权。从广义上讲,股权是指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从狭义上讲,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股权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所谓自益权,是指股东从公司获取财产利益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主要包括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的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等。所谓共益权,是指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经营、管理、监督等而享有的一系列的权利,主要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查阅公司章程和账簿的请求权、要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请求权、新股停止发行请求权等。股权实际上是成员权或社员权的一种类型。对股权的内容,我国《公司法》已经作出了相关的规定。第二,其他投资性权利。其他投资性权利主要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各种投资而取得的权利,如通过购买基金、保险等而取得的权利。

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125条确认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完善了我国的民事权利体系。一般认为,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但在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一民事权利基本分类之外,还发展出了一些其他权利,尤其是随着民法从个人法向团体法的发展,社员权独立的必要性日益凸显。例如,股权在性质上即属于社员权,无法被财产权的概念所涵盖。因此,将股权等投资性权利纳入民事权利的范畴,这也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民事权利体系,也有利于鼓励投资,鼓励人们创造财富。从实践来看,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主要是因个人投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利,法律保护股权等投资性权利,实际上起到了保护私人财产权的作用,这有利于鼓励人们积极开展投资活动,积极创造财富。

一般面言,股权等投资性权利是由公司法、保险法等特别法规定的,主要受特别法调整。我国《民法典》第125条对股权等投资性权利作出规定,表明此类权利也受《民法典》的调整和保护。这实际上是再次强调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各商事特别法是我国民事立法的组成部分,《民法典》对各商事特别法具有统率作用。

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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