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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融资平台应收账款(政府融资平台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2023-08-24 09:35:34 币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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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原告福建H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以下简称H银行五一支行)与被告C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单位借款合同后向被告贷款3000万元。被告福州S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S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H银行五一支行、被告C公司、福州S公司、案外人L市建设局四方签订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福州S公司以L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提供质押担保。因C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故诉请法院判令:C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确认《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合法有效,拍卖、变卖该协议项下的质物,原告有优先受偿权;将L市建设局支付给两被告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优先用于清偿应偿还原告的所有款项;福州S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C公司和福州S公司辩称:L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并非法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利,且该特许经营权并未办理质押登记,故原告诉请拍卖、变卖L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于法无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L市建设局为让与方、福州S公司为受让方、L市财政局为见证方,三方签订《L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建设经营合同》,约定:L市建设局授予福州S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L市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特许权,并就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2014年10月22日,C公司成立。该公司系福州S公司为履行《L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建设经营合同》而设立的项目公司。

2015年3月24日,H银行五一支行与C公司签订《单位借款合同》,约定:C公司向H银行五一支行借款3000万元;借款用途为L市城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借款期限为5年,自2015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还就利息及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作了明确约定。福州S公司为C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H银行五一支行与C公司、福州S公司、L市建设局共同签订《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约定:福州S公司以《L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建设经营协议》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为C公司向H银行五一支行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L市建设局同意该担保;福州S公司同意将特许经营权收益优先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C公司的债务,L市建设局和福州S公司同意将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C公司的债务;H银行五一支行未受清偿的,有权依法通过拍卖等方式实现质押权利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H银行五一支行依约向C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C公司于2007年10月21日起未依约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6日作出(2012)榕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

一、C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H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714764.43元及利息(暂计至2012年8月21日为2142597.6元,此后利息按《单位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C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H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3640元;

三、福建H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直接向L市建设局收取应由L市建设局支付给C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S工程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对该污水处理服务费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福州S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福建H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两被告均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应收账款融资概述

应收帐款融资是指企业为取得运营资金,以其销货所得的应收帐款作为质押担保或者转让给资金方,向资金方申请融资,用于公司的资金周转。基本条件是经银行核定为优良企业的应收账款,并且借款方依法经营、业务、信用及公司财务正常。具体条件通常包括:

  1.公司经营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提供会计报表(近三年年末及即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3.提供经买方确认的送货单、托运单等;

  4.提供提供销售合同、应收账款明细和代表应收账款的增值税发票;

  5.付款方为具有一定实力和规模的企业。

具体条件建议咨询银行等金融机构。

  大多数应收账款与存货融资的违约风险较高,主要原因是借款人财务实力一般比较弱,或者属于波动性高、季节性强的行业,或者企业本身正处于高速增长时期,具有杠杆率高、盈利能力不稳定、营运资金和现金储备有限、担保品价值不断变化等特点。因此,应收账款与存货融资的风险要高于抵押贷款,银行等资金方一般会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和进行比较严格带贷后监管。

应收账款融资的常见方式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下面分别介绍。

二、应收账款质押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 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前述两条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民法典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应收账款质押等在内。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应收账款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最早规定在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在此之前多为收费权质押,《物权法》首先明确了现有的和将有的应收账款皆可质押,并规定了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出台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规则。

为此,笔者还曾代表所在单位参加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培训,并全程办理了经常用户注册,设立管理员和操作员,亲自办理了多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该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借鉴了国际先进的动产质押登记理念,办理流程相对比较简便,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登记不做实质审查,登记主体自行对登记结果负责,值得各家金融机构尝试。

三、应收账款保理

保理是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2014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 年 第 5 号),其中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应收账款融资的常见方式与注意事项

根据保理商是否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1.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商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又称回购型保理。

2.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又称买断型保理。

在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同时享有向债务人的求偿权和向债权人的追索权,可以择一行使也可以同时行使。在无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一般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求偿权,不能向债权人行使追索权。

依保理商行业管理不同,可以将保理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

银行保理更侧重于融资。银行在办理业务时还是要严格审查卖家的信用状况,需要有足够的还款来源支持,还要占用其在银行的授信额度。

商业保理机构则更注重提供调查、催收、管理、结算、融资、担保等综合服务;商业保理更多地关注应收账款的质量,即买家的信誉,商品的质量、合同履行情况等。

无论是采取哪种方式融资,资金方对卖方的资信状况和应收账款的质量都是比较关注的,如果两者的质量都不是很高,可能难以跨过资金方的门槛,这时还须提供其他担保方式,比如保证或者房产抵押、动产担保等。企业在选择融资合作方时,也要尽量选择实力强、口碑好的机构合作,对于较为复杂的质押或者保理合同,一定要聘请专业的律师顾问进行审查,切不可只要融资成功,不管什么合同都签字同意,要避免掉入合同陷阱。

【延伸阅读】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也简称为ABS,是指由原始权益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资产证券化可以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资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

目前我国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分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ABN)三大类,基础资产则包括应收账款、小额贷款、企业债权、租赁租金、信托受益权、CMBS等类型。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60年代末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市场。1968年,美国为应对急剧上升的住房贷款需求,推出了世界上最早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初,美国储蓄贷款机构爆发了两次大规模破产风潮,为防止危机加剧,美国开始允许所有资不抵债的储蓄贷款机构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大大提高了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稳定了当时的经济和金融秩序。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始于2005年,后因美国次贷危机影响暂时停止试点。直至2014年央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鼓励资产证券化发展,我国ABS市场才迎来了快速扩容。

2022年8月,由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指导、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资产支持机构、深圳市深担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增信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计划管理人的粤开证券-中小担小贷-知识产权5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宝安电子智造专场)在深交所成功发行。本期知识产权ABS聚焦宝安区智能电子制造企业,涉及智能硬件、先进制造等行业,共有17家企业入池,涉及知识产权37项,发行规模2.21亿元,债项评级AAA,票面利率为3.20%。

卓建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事务部高级合伙人金振朝律师、高级合伙人张维光律师以及和健新律师组成的项目团队,在本期知识产权ABS项目进程中协助发行人审阅发行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为上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发行提供了优质、高效、专业、严谨的法律服务。

应收账款融资的常见方式与注意事项

政府、企业债券、ABS融资是卓建所金融法律事务部的主要业务方向之一,目前团队已经代表深圳地铁集团、深圳担保集团、坪山区政府、西安航天城产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航天高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发行了包括但不限于ABS、企业债、公开公司债、非公开公司债、中期票据、超短融、债权融资计划等市场主流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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