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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强行平仓(期货强行平仓规则)

2023-05-05 14:45:11 股票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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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王律师

本案案由系期货强行平仓纠纷。客户因故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致使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所造成的穿仓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案件的审理重点在于期货公司采取强行平仓措施的前提条件的准确认定问题,是否仅为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

本案中,法院是支持了期货机构的观点,即,《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当日交易结算后梁振玄未补足保证金或未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减仓,以及期货交易过程中梁振玄必须立即补足保证金或立即采取有效减仓措施,均是选择条件的条款,而非并列条件的条款。

在期货交易实践中,强行平仓的类型主要包括保证金制度下的强行平仓、持仓限额制度下的强行平仓、违规处罚下的强行平仓和紧急情况下的强行平仓等。本文打算探讨的是与保证金制度相关联的强行平仓。

目前司法系统中的主流观点是采权利说,认为会员或客户不按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会出现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为其垫资交易的情况。此种行为实际上是将原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身上,构成对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的侵权,因此强行平仓实际上是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为保障自身资金安全的一种权利。此种观点直接影响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对强行平仓性质的认定。

但是,如果将强行平仓完全界定为一种权利,又意味着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可以行使强行平仓的权利,亦可以选择放弃该权利,这就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应当”强行平仓的义务性表述明显不符,也与期货市场风险控制的要求不符。在现行法体制下,对期货强行平仓的法律属性应当根据法定主义和意定主义的调整方式予以妥当解释,以确保交易实践中强行平仓实施的合理性。

期货公司或客户的保证金余额等于或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情况下,应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负有强行平仓的义务;当期货公司或客户的保证金余额高于法定最低限额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规定应当解释为是对前者的补充,是在其规定了强行平仓法定实施条件的情况下,对强行平仓的约定实施方式予以调整的主要规则。

第一部分一审法院的裁判观点。

(一)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

中衍期货公司与梁振玄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二)本案争议焦点的确定。

1、本案中,案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了强行平仓的实施条件,同时期货条例及司法解释亦对保证金标准、强行平仓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由此确定了本案审理的合同、法律依据。

2、结合诉辩双方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确定为:中衍期货实施的强行平仓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三)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1、案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当日结算后,经计算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客户的风险率>100%时,期货公司将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行平仓通知,客户必须补足所需保证金,如在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前仍未补足保证金或未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减仓,使风险率≤100%的,期货公司有权按盘中最新价计算客户保证金,并对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直至风险率≤100%、可用资金≥0,对此客户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在交易过程中,当客户账户出现强行平仓状况(实时最新价计算乙方账户权益低于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客户必须立即补足保证金或立即采取有效减仓措施,不得以“不在场、不知情”等为由放弃风险处置义务、拖延风险处置时间。若客户不能及时处置其账户风险时,期货公司有权按盘中最新价计算客户保证金,并对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直至风险率≤100%、可用资金≥0,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客户承担。

2、本案中,梁振玄既未及时补足保证金亦未采取有效减仓措施,致使该强行平仓状况持续至2020年3月10日,故中衍期货的强行平仓行为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

梁振玄应承担强行平仓带来的后果,其要求中衍期货承担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投资者梁某的上诉理由

(一)强行平仓的法定条件成就问题。

1、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之规定,期货公司对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须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一是客户保证金不足;二是客户没有及时补足保证金或者及时自行平仓。前述两个条件是不可或缺的,只有满足了该两个条件,期货公司才有权强行平仓,且在交易结算后的强行平仓必须是在第二天开市后进行。

2、梁振玄在追加保证金不成功的情况下,在开市后仍然具有自行平仓的权利。据此,在中衍期货未同时满足三个前提条件,且在第二天开市之前即对梁振玄的期货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中衍期货的强行平仓行为未侵害梁振玄的自行平仓权,是错误的。

(二)当事人强行平仓权利的认定问题。

1、强行平仓分为两种,一种是交易结算的强行平仓,另一种是期货交易的强行平仓。

本案是属于第一种,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即使梁振玄追加保证金不成功(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其在开市后仍然拥有自行平仓权。

2、一审法院认为梁振玄选择了追加保证金就放弃了自行平仓的权利,这是对期货交易规则及法律的错误理解。

(三)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1、梁振玄追加保证金不成功(未及时追加保证金),一审法院认为梁振玄具有全部过错责任,对梁振玄的责任要求还高于作为专业金融服务机构的中衍期货公司,显然过于苛刻。

2、中衍期货作为收款方,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梁振玄正确的账户、账号及所属账户类型,其应告知却未告知,故一审法院要求梁振玄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违背公平原则。

第三部分,中衍期货的答辩意见。

(一)案涉强行平仓的责任承担问题。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2、《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依法或依约定强行平仓所发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3、梁振玄并未在中衍期货多次通知的时间节点之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中衍期货有权进行强行平仓,且损失应由梁振玄承担。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认定。

1、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的明确约定,梁振玄的账户在2020年3月9日开市时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状态。梁振玄已同意追加保证金保留持仓,但其未按约定时间追加保证金,因此,中衍期货对梁振玄账户进行强行平仓具有合同依据。

2、中衍期货已为梁振玄追加保证金预留了充足的时间,且梁振玄是一位有多年期货交易经验的交易者,梁振玄完全能够提前完成入金操作,但其怠于履行追加保证金的义务,由此导致其未能完成入金操作,且梁振玄转账失败亦系因其自身过错选择银行账户类型错误。

中衍期货并无义务为梁振玄转账出现的问题负责,其亦无法判断在账户无误的情况下梁振玄未能转账的具体原因。转账失败纯系梁振玄自身过错,与中衍期货无关。

3、本案中,中衍期货非但未曾大幅度提高单日保证金比例,还多次针对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等事宜与梁振玄沟通,即使梁振玄未依据期货交易“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履行追加保证金义务,中衍期货依然给予其宽限期,故中衍期货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不存在恶意,并无过错。

第四部分,二审法院的裁判意见。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仍然是中衍期货在梁振玄未补足账户保证金的情形下,是否有权直接对梁振玄的期货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承担。

(一)强行平仓的前提条件认定问题。

1、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之规定,期货公司采取强行平仓措施的前提条件:一是客户保证金不足;二是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及时自行平仓。

2、期货纠纷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据此,无论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期货公司采取强行平仓措施的前提条件均仅为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因此,期货纠纷司法解释对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前提条件的规定较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更加单一和严格

(二)强行平仓的损失承担问题。

1、本案中,根据案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无论是当日交易结算后,还是在期货交易过程中,中衍期货强行平仓的前提条件均为梁振玄未补足保证金或未采取有效减仓措施(自行减仓)。

但是,双方当事人对于上述强行平仓前提条件的理解存在分歧。梁振玄认为“补足保证金”和“自行减仓”是并列关系,即在其账户风险率>100%时,其既可进行“补足保证金”,也可采取“自行减仓”措施。中衍期货公司认为两者是选择关系,即梁振玄一旦选择“补足保证金”,其即丧失了“自行减仓”的权利。

对此,本院认为,《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当日交易结算后梁振玄未补足保证金或未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减仓,以及期货交易过程中梁振玄必须立即补足保证金或立即采取有效减仓措施,均是选择条件的条款,而非并列条件的条款。

2、本案中,中衍期货及时通知了梁振玄追加保证金,且已为梁振玄追加保证金预留了充足的时间;中衍期货向梁振玄提供的相关银行账号信息准确无误,其并无义务指导梁振玄如何通过银行客户端转账,亦无法判断在相关银行账户无误的情况下梁振玄未能转账的具体原因,中衍期货不存在过错。

3、因此,在梁振玄账户内保证金不足,其又未在中衍期货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时,中衍期货有权直接对梁振玄的期货合约进行强行平仓。至于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应由梁振玄承担。

证券期货类案件(184)|强行平仓的条件发生争议,是选择还是并列

【基本案情】

上诉人梁振玄因与被上诉人中衍期货有限公司期货强行平仓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初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振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梁振玄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中衍期货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1.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期货公司对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须同时满足三个前提条件,即:一是客户保证金不足;二是客户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三是客户没有及时自行平仓,只有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期货公司才有权强行平仓。这三个条件是不可或缺的,且在交易结算后的强行平仓必须是在第二天开市后进行。

一审法院认为梁振玄是在上述第二个或第三个条件中选择了追加保证金,就没有进行自行平仓的权利,是对相关规定和《期货经纪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约定的错误理解。梁振玄在追加保证金不成功的情况下,在开市后仍然具有自行平仓的权利。据此,在中衍期货公司未同时满足三个前提条件,且在第二天开市之前即对梁振玄的期货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中衍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合法,未侵害梁振玄的自行平仓权,是错误的。

2.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适用《期货经纪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同时适用该条第二款,是缺乏对期货交易规则的了解,是错误的。强行平仓分为两种,一种是交易结算后的强行平仓,另一种是期货交易中的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是期货交易中的强行平仓,而本案事实是中衍期货公司在已经收盘结算后进行强行平仓。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即使梁振玄追加保证金不成功(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梁振玄在开市后仍然有自行平仓权。一审法院认为可以同时适用《期货经纪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同时认为梁振玄选择了追加保证金就放弃了自行平仓的权利,是对期货交易规则及法律的错误理解。

3.梁振玄追加保证金不成功(未及时追加保证金),一审法院认为梁振玄具有全部过错责任,对梁振玄的要求高于作为专业金融服务机构的中衍期货公司,是过于苛刻,有失公平。即使梁振玄划入保证金款项不成功,梁振玄也有在开市后自行平仓的权利。中衍期货公司作为收款方,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梁振玄正确的账户、账号、账户类型,其却未告知,故其要求梁振玄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过于苛刻。

4.一审法院认为2020年3月10日8时14分的电话是中衍期货公司催促梁振玄追加保证金,梁振玄才开始追加保证金,是对事实理解的错误。

中衍期货公司针对梁振玄的上诉请求辩称:

1.中衍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梁振玄账户在被强行平仓之前已经出现保证金不足,在中衍期货公司多次告知后,其仍未及时追加保证金,且中衍期货公司并未剥夺梁振玄自行平仓的权利。

首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依法或依约定强行平仓所发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梁振玄并未在中衍期货公司多次通知的时间节点之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中衍期货公司有权进行强行平仓,且损失应由梁振玄承担。

其次,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明确约定,梁振玄的账户在2020年3月9日开市时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状态,中衍期货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及短信告知梁振玄其账户可用资金不足,并已明确告知其应不晚于2020年3月10日8时35分完成入金或自行减仓处理账户风险后,自2020年3月9日开市至2020年3月10日8时59分尚有24小时间隔,梁振玄有充足的追加保证金的时间,但其未有效处理风险,致使强行平仓延续至2020年3月10日。且在中衍期货公司与梁振玄的电话沟通中,梁振玄已同意于2020年3月10日8时35分之前追加保证金保留持仓,但其未按约定时间追加保证金。因此,中衍期货公司对梁振玄账户进行强行平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三,中衍期货公司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不存在恶意,且梁振玄账户在被强行平仓之前已经出现保证金不足的情形。本案中,中衍期货公司非但未曾大幅度提高单日保证金比例,还多次针对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等事宜与梁振玄沟通,即使梁振玄未依据期货交易“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于2020年3月9日当天履行追加保证金义务,中衍期货公司依然给予其宽限期,故中衍期货公司并无过错。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期货经纪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均适用于本案。2020年3月9日,梁振玄账户已经达到强行平仓状态,梁振玄应立即追加保证金,但是其并未采取相应操作。收盘后,中衍期货公司依约对梁振玄履行了通知义务,但其账户直至2020年3月10日持续处于强行平仓状态。梁振玄违反合同约定,中衍期货公司有权对梁振玄的期货合约进行强行平仓,中衍期货公司并无过错,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应由梁振玄承担。

3.中衍期货公司已为梁振玄追加保证金预留了充足的时间,梁振玄完全能够提前完成入金操作,且梁振玄转账失败系因其自身过错。梁振玄是有多年期货交易经验的期货交易者,在中衍期货公司多次告知其需尽快追加保证金的前提下,梁振玄应当知晓如未能在约定时间完成入金应当面临的风险,但其仍未积极采取措施,怠于履行追加保证金的义务,由此导致其未能完成入金操作。中衍期货公司向梁振玄提供的相关银行账号信息准确无误,由于梁振玄选择银行账户类型错误,故追加保证金未成功的责任在梁振玄,中衍期货公司并无过错。中衍期货公司并无义务为梁振玄通过银行客户端转账问题负责,也无法判断在账户无误的情况下梁振玄未能转账的具体原因。转账失败系梁振玄自身过错,与中衍期货公司无关。

4.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并无不当。梁振玄有充足的时间通过手工入金方式追加保证金,但其怠于履行入金义务,未能入金系因梁振玄本人过错造成的,中衍期货公司对此并无过错。

梁振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衍期货公司赔偿梁振玄强行平仓损失44160元及手续费80元,共计44240元。2.中衍期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中衍期货公司(甲方)与梁振玄(乙方)于2016年3月1日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约定:

第四十三条甲方以风险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

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风险率=(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上市中持仓保证金按甲方收取标准计算并遵照交易过程中按品种对应的交易所最新价计算。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甲乙双方对风险率做如下约定:乙方的风险率不得高于100%。当风险率≥100%时,甲方不再接受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当日结算后,经计算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乙方的风险率>100%时,甲方将通过结算单报告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行平仓通知,乙方必须补足所需保证金,如在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前仍未补足保证金或未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减仓,使乙方账户的风险率≤100%的,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不再通知乙方即可有权按盘中最新价计算乙方保证金,并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风险率≤100%、可用资金≥0,对此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二款)在交易过程中,当乙方账户出现强行平仓状况(实时最新价计算乙方账户权益低于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乙方必须立即补足保证金或立即采取有效减仓措施,不得以“不在场、不知情”等为由放弃风险处置义务、拖延风险处置时间。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置其账户风险时,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按盘中最新价计算乙方保证金,并对乙方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直至乙方账户风险率≤100%、账户可用资金≥0,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当甲方依法或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一条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方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合同签订后,梁振玄在中衍期货公司开立账号为×××的期货投资账户并进行交易。

2020年3月6日,梁振玄持32手MA005合约、3手BU2006合约。

2020年3月6日(周五),《交易结算单》显示,梁振玄账户期初权益83584.49元,持仓保证金74781.60元,可用资金1462.89元,风险率98.08%,盯市持仓盈亏为-7340元,浮动持仓盈亏-21320元,期末权益76244.49元,客户市值权益76244.49元,交易所可用23388.69元,盯市盈亏合计-7340元。《持仓盈亏单》显示,BU2006合约昨结算价2900元,今结算价2826元,持仓盈亏-2220元,履约保证金10173.6元;MA005合约昨结算价2035元,今结算价2019元,持仓盈亏-5120元,履约保证金64608元。账单提示:您账户的风险率已经超过90%的风险警示标准。

在此提醒您:请随时关注您账户的风险,保持您账户的可用资金大于零且风险率不超过100%的风险标准。如您账户的可用资金小于零,请您立即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以维持您账户持仓所需的足额保证金。

2020年3月7日,中衍期货公司向梁振玄发送短信,内容为:

由于昨日外盘期货行情波动较大,周一国内期货相关品种可能会出现较大行情波动,请您及时关注您的持仓风险和资金使用情况,周一盘中如您的保证金不足,公司将视情况对您的持仓进行减仓处理,不再另行通知。如有疑问,请……。

2020年3月8日19时18分,中衍期货公司与梁振玄电话联系。主要内容:

“中衍期货:……你这个有甲醇和沥青,周一明天开盘有可能会受到影响,您那边要是留仓的话,尽量在九点之前入一些资金好吧,如果九点之后您要是资金不足了,风险度比较大了,公司这边会陆续做强平的,到时候就来不及通知您了好吧。梁振玄:我账上还有一定的资金啊。中衍期货:您是,现在,我的意思就是说资金为正,但明天开盘后如果行情对您不利,您有可能资金就不够了,到时候我们是要做强平的,然后而且明天我们是来不及通知您的,就是这么个情况,如果您要是能处理就尽量自己处理,不要等到我们来处理好吧。

梁振玄:我处理哈,你们不要处理哈,我来处理。中衍期货:您要是资金不够的情况下,如果……而且行情比较大的话,我们这边有可能会处理的,您尽量自己处理。梁振玄:好,好,好。中衍期货:而且在最早九点之后您尽量处理,我们给你留不了太长时间好吧,跟您说明白。梁振玄:好,好,好。”

双方一致认可,2020年3月9日9时,梁振玄的账户盘中风险率已达197%,当日9时至15时,梁振玄的账户权益为37984.49元,梁振玄持仓所需要的交易所保证金数额为52855.8元。

2020年3月9日9时5分,中衍期货公司向梁振玄发送短信,内容为:

您账户的可用资金已严重不足,请您立即入金或自行减仓处理并使您账户的可用资金大于零。若您持有合约的行情走势出现向您不利方向的急剧变化,我公司将随时进行减仓处理,不再另行通知……

2020年3月9日9时6分56秒,梁振玄将32手MA005合约以跌停价1918挂出平仓,直至当日收盘未能成交。

2020年3月9日的《交易结算单》显示,梁振玄账户期初权益76244.49元,持仓保证金91614.8元,可用资金-53630.31元,风险率241.19%,盯市持仓盈亏为-38260元,浮动持仓盈亏-59580元,期末权益37984.49元,客户市值权益37984.49元,交易所可用-32852.31元,盯市盈亏合计-38260元。《持仓盈亏单》显示,BU2006合约昨结算价2826元,今结算价2628元,持仓盈亏-5940元,履约保证金11826元;MA005合约昨结算价2019元,今结算价1918元,持仓盈亏-32320元,履约保证金79788.8元。

《追加保证金通知书》载明,因您账户的资金已不足以维持您持仓所需的保证金,请您务必在下一个交易日集合竞价前追加保证金或在集合竞价开始后自行减仓至账户的可用资金大于零。若下一个交易日开盘后,您账户的可用资金仍然小于零,我公司将视情况对您持有的合约进行部分或全部强平,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您全部承担。

2020年3月9日19时52分,中衍期货公司与梁振玄电话联系。主要内容:

“中衍期货:您持有的品种今天出现了跌停板,明天如果继续出现极端不利的变化的话,您账户就存在穿仓风险了,明天可能会在集合竞价给您挂单,跟您说一下,好吧。

梁振玄:不用挂,不用挂,我追加保证金,我追加保证金。中衍期货:您追加保证金,那么您的这个卡是浦发银行的吧?梁振玄:对。中衍期货:浦发银行的好像是九点之后才能入金。梁振玄:嗯。中衍期货:如果开盘您持有的合约就直接跌停的话,就已经存在穿仓风险了。梁振玄:对,我入金嘛,我今天就入,晚上入不了是吧,那就明天入呗。中衍期货:晚上入不了,对,我们这样,公司有规定有穿仓风险的客户如果不能入金我们就得给挂单,您这个不是入不了,但是您这个要到9点的时候才能入金,那我们这边就在集合竞价先给您挂上,如果9点之后入完金还没成交的话,再给我打一个电话,然后我们给你撤单,行吧。

梁振玄:那多麻烦,你在挂的时候肯定是抢着去买,抢着去成交的吗,你这样我穿仓了,肯定是有损失的。……梁振玄:我明天即使跌停,我都会把保证金放够的,我明天一定会把钱打进去,你不要平我了。中衍期货:但公司有规定,存在穿仓风险的我们就要给您挂单了。具体能不能成交,比如跌停了可能也成交不了,但您入金的话我们就可以给您撤掉。……梁振玄:沥青你能够帮我平就平,但甲醇的相关度不是很大就留着吧,甲醇的话我会追保证金的,因为它已经非常低了,再怎么跌也跌不到哪儿了……中衍期货:但是您这个情况的确没办法,我请示一下领导吧,看看怎么处理。梁振玄:嗯,好。”

2020年3月9日20时05分,中衍期货公司与梁振玄电话联系。主要内容:

“中衍期货:……我请示了一下领导,领导的意思是说您要是真入金的话,我们公司官网在那个客服中心……有一个最后一个中衍期货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一览表,里面有银行账户,您就可以在今天晚上或明天早上8:00、8:00、8:45、8:35之前都可以入金都可以打钱,随时可以转,您现在就可以转钱转进来,转进来之后我们就可以给您明天保留了,把这个仓位给您保留了,所有都可以给您保留。梁振玄:现在转过去啊。中衍期货:对,您现在就可以转,现在转,然后到时候我们确定到账之后,明天就可以是转完之后,是确认一下您是转到哪个银行哪个账户,跟我们说一下,我们这边查到之后我们就可以。您现在就可以转,因为现在网上转都很方便。现在都可以转。

梁振玄:在官网上是吧?中衍期货:对,官网就是客服中心,客服中心下面有一个中衍期货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一览表。……梁振玄:等一下我再看一下。中衍期货:您要入的话,您至少再入2万元。梁振玄:才入2万是吧?中衍期货:对,入2万最好是入够可用为正……如果5万实在入不了,至少得入2万块钱。……梁振玄:嗯嗯,不就5万多,穿仓的话也就5万多。这样子您不要平我的,因为您平我的,我也要给您那个钱,知道吗?这个给您的……

中衍期货:我们也请示了,领导的意思就是您可能的确通过您专用账户,浦发银行9点才能入金,没办法,所以说就采用手动入金,人工入金资金进入到这个账户里面,我们查一下,您就随时可以入,就是网上转账都可以,入完之后我们就看到一个结果,我们就可以保留了,要不然的话,我们明天还是按原计划在集合竞价,8:35之后给您挂出去。……梁振玄:这样看一下入金吧,您不要挂,不要挂。中衍期货:您入金是吧。梁振玄:入金肯定要入金……。中衍期货:官网账号就是客服中心下边有一个专用账户一览表……梁振玄:明天9点之前应该是可以转账的。中衍期货:好的,您明天入您今天晚上就可以入,您要今天晚上不入,明天早上入的话,尽量是在8:35之前好吧?梁振玄:好好好好,我看一下……”

2020年3月9日22时48分,中衍期货公司与梁振玄电话联系。主要内容:

“中衍期货:……看您是明天准备入金呢还是做减仓呢。如果入金的话,您就在8:35之前入金入到可用资金为正,然后我们这边就给您留到开盘,如果没有入金或者入不够的话,我们可能就在8:35就得给您把这化工全部以跌停价给挂出去,然后排队等待成交。

梁振玄:这样,明天你可以挂,我的沥青你可以挂,甲醇呢,我会入金的……中衍期货:不是,您入金您最好在,您要入金在明天8:35之前入够,入够的话我连沥青都不给您处理。梁振玄:好,好。中衍期货:您要入不够的话,那我们肯定甲醇、沥青都得给您以跌停价全部挂出去。梁振玄:好。中衍期货:8:35吧。梁振玄:对对对。……中衍期货:那就明天早上给您再联系一下,把账号发给您,然后您打到公司对公账户上,他入到您期货账户上,然后我们这边就给您留一下,就不给您处理了,好吧。梁振玄:好好,好嘞。”

2020年3月10日8时14分,中衍期货公司与梁振玄电话联系。主要内容:

“……中衍期货:昨天咱们沟通了,你这边是打算手工入金吗?梁振玄:对对。中衍期货:你打算手工入金的话,你尽量在8点半之前,好吧,现在有十几分钟。梁振玄:入多少?这样,我想保住那个甲醇,那个沥青可以挂出去。中衍期货:你想保住甲醇,你至少要入2万块钱吧……好吧,但你要入不了这么多,至少先入2万块钱。……梁振玄:好,发条短信给我。中衍期货:好,那你在8点半之前入,好吧。梁振玄:现在就入,你发短信过来吧。中衍期货:那入完,你那个沥青是准备出去吗,还是给你等等。梁振玄:你能够帮我挂就挂呗,反正那个就三手,不多。中衍期货:好,那就甲醇给你留着,沥青先给你挂出去。梁振玄:好,帮我挂吧……”

2020年3月10日8时21分,梁振玄收到收款银行账号。后未能入金成功。

梁振玄在转账时出现系统提示,账号户名不符(EGGxxx42)。对此,中衍期货公司认为因梁振玄在账户类别上选择错误,没有选择“对公账户”,导致出现账号户名不符,并非中衍期货公司提供账号错误所致;且梁振玄是通过银行客户端对公司账户入金,应寻求银行解决问题。梁振玄认可中衍期货公司提供账号正确,但认为就出现账户名称不符的问题,梁振玄多次与中衍期货公司沟通如何解决,但中衍期货公司未能提供有效指引。

2020年3月10日8时59分0秒,中衍期货公司以集合竞价方式对梁振玄所持32手MA005合约和3手BU2006合约进行强行平仓。

当日的《交易结算单》显示,梁振玄所持32手MA005合约均被中衍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成交价1780元/吨,成交额569600元,浮动平仓盈亏-95360元;3手BU2006合约亦被强行平仓,成交价格2364元/吨,成交额70920元,浮动平仓盈亏-16300元,梁振玄账户可用资金-14184.02元,客户市值权益-14184.02元,账户穿仓。

2020年3月10日13时24分,中衍期货公司与梁振玄电话联系。主要内容:

“中衍期货:您早上那个情况财务部就给我们的回复是,可能就是今天早上您转账的时候他里面有个账户类型那个地方。梁振玄:嗯。中衍期货公司:应该要选公司账户。梁振玄:嗯。中衍期货公司:嗯。梁振玄:然后呢,这个事我想是怎么处理,不是这个……”

一审法院认为,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梁振玄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梁振玄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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