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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推荐发行的股票(中信证券的发行价是多少)

2023-05-05 16:31:51 币百科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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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9版)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2、跟投数量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比例为5.00%,获配股份数量为113.40万股,获配金额12,508,020.00元。

3、限售期限

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及获配情况

2021年3月,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拟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资管计划认购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资管计划承诺参与本次配售获得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资管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已依据相关规则履行必要决策程序。

科德数控员工资管计划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和相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本次获配股数226.80万股,获配金额为25,016,040.00元,缴纳新股配售经纪佣金125,080.20元。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资管计划基本情况如下:

资管计划具体名称:中信证券科德数控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募集资金规模:人民币7,630.02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认购资金规模:人民币25,141,120.20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认购数量:226.80万股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该资管计划的每个对象均已和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如下:

2、限售期限

科德数控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2,268.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1.03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48.77倍(按询价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值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3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23元(按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值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15元/股(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5,016.04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7月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706号”《验资报告》。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58,635,940.84元(不含增值税金额)。根据“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706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元

注:各项费用相加于合计数不一致的原因系尾数四舍五入所致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9,152.45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4,030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40.2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71.1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556569%,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7,705,506股,放弃认购数量为5,494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1,567,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1,567,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5,494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对上述报表及其附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0357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招股意向书附录。

公司2021年1-3月主要经营数据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与“重大事项提示”之“四、审计报告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预计”中披露。其中,公司2021年1-3月财务会计报表已经立信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591号审阅报告,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通过对目前在手订单、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环境情况的综合分析,在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预计2021年上半年公司可实现收入9,410~10,800万元,较上年同期7,379万元显著增长;预计实现净利润1,680~2,110万元,较上年同期527万元有显著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增长主要与上年同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实施现场验收有关。公司上述财务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陈熙颖,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装备制造行业组总监,拥有9年投资银行经验,在企业改制重组、A股IPO、A股再融资与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方面拥有较为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自保荐制度执行以来,曾负责或参与了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IPO项目,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等再融资项目。

孙鹏飞,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装备制造行业组总监,拥有10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先后参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IPO、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光洋科技承诺:

“1、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发行人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科德数控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20(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公司上述锁定期在届满后自动延长6(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公司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科德数控回购该部分股份。

4、对以上锁定的股份,如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相应的股份,本公司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5、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如本公司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视自身实际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股份减持。

(2)对于本公司在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在本公司承诺的相关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至本公司减持之日期间,若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3)本公司减持的股份总额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作出的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于德海承诺:

“1、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发行人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科德数控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20(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上述锁定期在届满后自动延长6(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科德数控回购该部分股份。

4、对以上锁定的股份,如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相应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5、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如本人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视自身实际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股份减持。

(2)对于本人在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在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期间,若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3)本人减持的股份总额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本宏承诺:

“1、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发行人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科德数控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20(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上述锁定期在届满后自动延长6(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科德数控回购该部分股份。

5、前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2)对于本人在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在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期间,若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4)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8、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1)国投基金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国投基金(持股5%以上)承诺:

“1、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发行人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向发行人申报国投基金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十二)个月内,国投基金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国投基金在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科德数控回购该部分股份。

3、对以上锁定的股份,如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相应的股份,国投基金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4、国投基金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国投基金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由国投基金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国投基金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5%以上持股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届满后,视自身实际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股份减持。

(2)对于国投基金在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在国投基金承诺的相关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

(3)国投基金减持的股份总额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国投基金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国投基金作出的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由国投基金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宋梦璐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宋梦璐(持股5%以上,董事)承诺:

2、自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科德数控回购该部分股份。

3、对以上锁定的股份,如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相应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4、前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六)个月内,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七)个月至第12(十二)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

(1)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5%以上持股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届满后,视自身实际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股份减持。

(2)对于本人在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在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谷景霖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谷景霖(持股5%以上)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大连万众国强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大连万众国强(实际控制人于本宏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承诺:

“1、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发行人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向发行人申报大连万众国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三十六)个月内,大连万众国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大连万众国强在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科德数控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20(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大连万众国强上述锁定期在届满后自动延长6(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大连万众国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大连万众国强在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科德数控回购该部分股份。

4、对以上锁定的股份,如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相应的股份,大连万众国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5、大连万众国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大连万众国强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由大连万众国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大连万众国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如大连万众国强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视自身实际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股份减持。

(2)对于大连万众国强在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在大连万众国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至大连万众国强减持之日期间,若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3)大连万众国强减持的股份总额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大连万众国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大连万众国强作出的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由大连万众国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大连亚首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大连亚首(董事、总经理陈虎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承诺:

“1、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发行人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向发行人申报大连亚首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三十六)个月内,大连亚首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大连亚首在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科德数控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20(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大连亚首上述锁定期在届满后自动延长6(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大连亚首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大连亚首在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科德数控回购该部分股份。

4、对以上锁定的股份,如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相应的股份,大连亚首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5、大连亚首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大连亚首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由大连亚首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大连亚首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如大连亚首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视自身实际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股份减持。

(2)对于大连亚首在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在大连亚首承诺的相关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至大连亚首减持之日期间,若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3)大连亚首减持的股份总额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大连亚首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大连亚首作出的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由大连亚首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尼丰咨询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尼丰咨询承诺:

“1、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发行人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向发行人申报大连尼丰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十二)个月内,大连尼丰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大连尼丰在科德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科德数控回购该部分股份。

3、大连尼丰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大连尼丰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由大连尼丰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其他自然人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赵宁威、陈实、叶笑培承诺:

“1、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发行人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下转C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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